樊长玉的父亲樊二牛是个屠户,妻子孟梨花心灵手巧,会调制各种香料,夫妻俩开了个猪肉铺日子过得很安稳,可惜死于山贼之手(樊二牛应该有其他身份),死后只留下樊长玉和樊长宁两个孤女,长女樊长玉为了撑起门户和抚养幼妹女承父业,继续当屠户开猪肉铺。

樊二牛一家的生活条件其实并不差,除了有房子和肉铺之外,他前前后后给了宋砚一家差不多价值30两银子的财物,赵大叔曾说过二十两就足够当地一家人一年的开销了,精打细算的话一家人能用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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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令人没想到的是,樊二牛和孟梨花去世后留下的两个女儿居然没资格继承房产,剧中有几处细节都证实了这一点。

1.樊长玉的大伯樊大牛好吃懒做还欠了赌场的钱,没钱还债的他盯上了樊长玉姐妹俩住的房子,于是趁侄女在肉铺的时候带着负责收债的金爷上门寻找地契。

樊大牛之所以敢堂而皇之地上门是因为他确实有资格,《逐玉》的剧情背景是大胤王朝,大胤朝的《大胤律》明确规定:“户无男丁,屋归近亲,兄死弟继,弟死兄继。”

樊大牛有《大胤律》为他撑腰,两个侄女迟早要出嫁,自己又被逼债,所以他才厚着脸皮来夺侄女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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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樊二牛生前对清平县的王捕头有恩,所以王捕头一直很照顾樊长玉姐妹,樊大牛和金爷被赶跑后王捕头说樊大牛肯定会去县里告状,樊长玉保不住房子,除非他在樊大牛递状词之前就找个人入赘,这是唯一可行的办法。

3.谢征后面也说过同样的话,他出主意让樊长玉背下曹植的《七步诗》以此来打动县令。

一句话,大胤朝父母双亡如果只有女儿没有儿子,那么房产就归近亲所有,第一顺序人是兄弟,反正就是没有女儿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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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胤朝虽然是个架空的朝代,但《大胤律》的这一规定明显不太合理!

古代父母去世无男丁的情况下房产归属各个朝代有所不同,以唐宋明清四个朝代为例:

唐朝户无男丁家产全部归女儿所有,只有无儿无女的情况下才归近亲所有。

宋代无男丁也归女儿所有,但分得比较细,其中未出嫁女分得最多,已经出嫁的女儿也能分,但份额比未嫁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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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两朝重礼法,对户无男丁的继承情况和唐宋两朝有所不同,明清优先考虑立嗣,首先由族长或族中近亲长辈指定同宗晚辈(一般是侄子辈)为嗣子,由嗣子来继承房产;不立嗣才分给女儿,和宋朝类似未出嫁的女儿分大头,出嫁女分得少或者无继承权,只有未立嗣子又无女的情况下房产才会归近亲或宗族所有。

其他朝代大概情况估计也差不多,一句话古代父母双亡如果有男丁那就没啥争议,基本上都由男丁继承,如果没有男丁只有女儿,要么由女儿继承,要么立嗣由嗣子继承,只有无儿无女又未立嗣家产才归近亲和宗族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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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玉》中樊二牛和孟梨花死于山贼之手,在没有立嗣子的前提下按理来说房产和肉铺都应该由两个女儿继承,樊大牛虽然是大伯但也不能染指,除非他有儿子,樊氏宗族长辈出面把樊大牛的儿子过继给了樊二牛,这样樊大牛才有资格来和两个侄女争夺房产。

剧中一直强调“户无男丁,屋归近亲,兄死弟继,弟死兄继”这样的财产继承制度,似乎有些不合理,历史上应该没有哪个朝代有类似这样明确的规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