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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就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衔接工作进行明确。10号公告的内容很多,主要涉及增值税起征点标准、税收优惠(免税项目)、简易计税、差额征税(部分业务)及其他优惠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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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10号公告明确:除本公告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平心而论,10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基本上由老政策平移而来,但是,个别政策却有所调整。笔者就新规下增值税优惠政策与老政策的变化点进行对比分析,以飨读者,不足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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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就何为“医疗机构”进行了概括表述。10号公告就医疗机构的具体范围,参照36号文件进行了列举,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关键点:10号公告针对医疗机构的举例,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进行了排除,即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同时,10号公告针对享受免征增值税医疗服务的价格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老政策(36号文件):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

10号公告: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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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托儿所、幼儿园,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取得托育或者学前教育资格的机构,其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以内的保育费、保育教育费。

10号公告就上述规定中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表述调整,具体如下:

老政策(36号文件):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10号公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所称有关收费标准,是指公办托儿所、幼儿园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及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政府设置参考区间的实际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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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学校,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提供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10号公告针对学历教育、学校及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基本平移了36号文件的规定。但是,删除了针对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中关于“学校食堂”的定义,具体如下:

老政策(36号文件):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10号公告并没对“学校食堂”进行定义,主要原因: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废止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同时,新规第四章规定: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同时,对食堂管理进行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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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老政策(36号文件):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10号公告: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10号公告相比老政策,将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进行了排除,即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按照一般纳税人转让自建自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根据10号公告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住房,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后自建的住房,只能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按照9%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PS: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对比分析的其他内容将后续文章中和大家分享,敬请期待!

文 章 来 源:祥顺企服专家原创文章,祥顺研究院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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