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家知名农化企业,为缓解资金压力,竟将“骗贷”做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指使财务、销售、物流等多部门高管联手造假,甚至远赴陕西、云南等地招募900多名农户,伪造土地协议、夸大种植面积,向13家银行骗取贷款累计近8亿元。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大骗取贷款案作出一审判决,涉案公司负责人冯某已另案判决,王某1、张某1等7名原公司高管及合作方人员因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数据造假”成常态:ERP系统里全是假的

判决书披露,本案的涉案主体为某某公司3(化名),一家注册在奉贤、主营农药及肥料生产的企业。2019年1月至2023年6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已判决)为维系资金链,指使公司多名核心高管联手造假。

被告人王某1(原财务副总经理)、张某1(原副总经理)、戴某(原储运部经理)、李某2(原客服部经理)等人,按照冯某指令,在公司的ERP系统中伪造生产数据、销售订单、出库单据,并制作虚假财务报表,以此向银行虚增公司经营规模和偿贷能力,获取无抵押信用贷款。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判决书显示,在2022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19日期间,被告人王某1、张某1、戴某、李某2参与某某公司3作为贷款资金使用方在被害单位浙商银行、某某银行2、某某银行3、某某银行4、某某银行11、某某银行5、某某银行12、某某银行13、某某银行6、某某银行7、某某银行8、某某银行9、某某银行10等13家银行无抵押的各类存量贷款累计银行放款金额794,076,011.54元,已归还贷款金额(含扣除保证金)60,948,798.76元,未归还贷款金额733,127,212.78元。13家银行收取利息合计金额27,738,154.55元,未归还贷款金额与收取利息差额合计705,389,058.23元。

“农户骗贷”成套路:900余人被拉下水

更令人咋舌的是,该公司还将手伸向了“供应链金融”业务。为满足银行贷款审核要求,冯某又指使拓展中心副总经理于某、张某2等人,远赴陕西洛川、甘某、云南大理等地,通过当地农服公司招募农户,批量包装“贷款工具人”。

被告人于某任职期间,在甘肃、陕西、云南等地招揽336名农户,协助他们伪造土地承包流转协议、种植服务协议,夸大土地种植面积,以此向5家银行骗取贷款2.71亿余元,截至案发尚有2.55亿余元未归还。

被告人张某2负责的陕西苹果项目中,涉及农户325人次,3家银行放款1.69亿余元,未归还金额达1.32亿余元。

被告人王某3作为农服公司经理,协助张某2在陕西等地操作上述骗贷事宜,涉及的3家银行放款1.89亿余元,未归还1.44亿余元。

审计揭惊人数字:13家银行被套7.9亿

审计报告揭示了这场骗局的惊人规模:在2022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19日短短一年间,王某1、张某1、戴某、李某2四名高管参与的、以某某公司3为资金使用方的无抵押存量贷款,涉及浙商银行、某某银行2等13家银行,累计放款金额高达794,076,011.54元。截至案发,已归还金额仅6000余万元,未归还贷款金额高达733,127,212.78元。扣除银行已收取的利息2700余万元,银行实际损失超过7.05亿元。

法院判决:7人构成骗取贷款罪,均获缓刑

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1等7人作为公司管理人员或农服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协助冯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且属单位犯罪、共同犯罪。

鉴于7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均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理过程中退缴了违法所得,法院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判决如下:

王某1(原财务副总经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五万元;

张某1(原副总经理)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八千元;

戴某(原储运部经理)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二万八千元;

李某2(原客服部经理)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二万四千元;

于某(原拓展中心副总经理)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四万五千元;

张某2(原拓展中心副总经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四万元;

王某3(农服公司经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此外,7人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22.7万元,将按比例发还各被害单位。

本案再次敲响警钟:金融机构在开展供应链金融等业务时,若对底层资产(如农户土地面积、种植规模)仅作形式核查,极易被不法企业利用。而对于企业而言,伪造数据、骗取贷款绝非维系经营的“捷径”,一旦东窗事发,从实控人到高管,均将面临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