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找了男朋友想上位没成功,最后想要分手费、青春费,这样的诉求合理吗?答案是法律不支持。根据法律规定,以婚外情为基础的财产给付,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也就是说,如果男人给了分手费,他的老婆可以起诉要回去。要是用威胁的方式让男人给分手费,还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就像翟欣欣,她索要分手费的方式最后把自己送进了踩缝纫机的地方。
其实单纯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在法律上一般也不予支持,但如果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具有补偿性质的协议,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一方可以依据协议要求另一方支付分手补偿。可要是婚外情中的分手费,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这样的协议通常无效。从法律关系角度看,第三者与有配偶一方基于不正当关系产生的分手费约定,并非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关系,我国法律也不支持以维护或建立婚外同居关系等违背公序良俗的目的而给付的财产,这种分手费往往涉及破坏合法婚姻关系和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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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会认可此类分手费的合法性并予以强制保护。比如一方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分手费,法院一般会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为由驳回诉讼请求。要是用威胁、胁迫等手段索要分手费,更可能涉嫌违法——数额达到2000元至5000元以上的较大标准,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即便没达到犯罪标准,这种强迫行为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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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婚外情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在法律眼里一文不值,拿到的每一分钱都可能被要回去。所以有些钱真的不能乱要,不然可能钱没拿到,还惹上法律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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