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送暖,

万象更新。

在这生机盎然的美好时节,

我们迎来了第116个“三八”国际妇女节。

为切实增强广大妇女的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营造全社会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立足审判实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最新司法解释,为您送上专属“节日礼包”。让我们一起,用法律的武器,撑起“半边天”的法治晴空。

向家暴勇敢说“不”:法律是你的铠甲

经典案例

原告谢某(女)与被告贺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经常发生纠纷,贺某时常对谢某实施家庭暴力。谢某曾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派出所向贺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贺某曾书写《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对谢某实施家暴行为。后祝某仍不悔改,再次对谢某施暴,致使谢某遭受严重损伤。公诉机关以犯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对贺某提起公诉。在上述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谢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经审理,认定贺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法官说法

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实施家庭暴力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离婚不是“吃亏”:家务补偿让付出被看见

经典案例

刘某男与刘某女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刘某男因工作需要,常年在外。刘某女考虑到抚育女儿和协助刘某男工作,婚后一直在家操持家务。夫妻双方聚少离多,矛盾渐增。刘某男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刘某女离婚。刘某女在诉讼中辩称女儿从出生后一直由其照顾,女儿的日常生活起居均由其一人负责,刘某男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女婚后在抚育子女、协助刘某男工作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依法酌情判决刘某男支付刘某女经济补偿款。

法官说法

“全职太太”的付出是应该的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给出了答案: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会结合婚姻持续时间、子女抚养情况以及当地经济水平等,让“无形”的家务劳动转化为“有形”的司法保障。

守护“她”权益:这些法律红线不能碰

瞒报财产怎么办?

在离婚诉讼期间,如果男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一旦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抢夺、藏匿孩子?

针对离婚纠纷中时有发生的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现象,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明确赋予了受害方强有力的救济手段: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法律严禁以抢夺、藏匿孩子的方式争夺抚养权,这既保护了孩子,也保障了母亲对孩子的监护权和情感联结。

出嫁女土地权益“两头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旨在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防止她们因婚姻状况变化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结婚保护:妇女结婚后,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娘家的发包方就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离婚/丧偶保护:妇女离婚或丧偶,无论是否还在原居住地生活,只要在新居住地没有分到地,原居住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法律是妇女权益保护最坚实的后盾。从《民法典》到《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反对家庭暴力到肯定家务劳动价值,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在诉说着对“她”的尊重与守护。不要让权益沉睡,不要让权利蒙尘。在这个属于您的节日里,愿您不仅拥有鲜花与掌声,更拥有捍卫幸福的智慧与勇气。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衷心祝愿全市妇女同胞:

节日快乐,芳华永驻!

愿您在法治的庇护下,

无畏风雨,自由绽放!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张丽 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