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大关县一起殡葬改革劝导引发的冲突,最终以村民宋某伦被行拘七日画上官方定论,但这纸处罚决定却留下诸多待解的疑问,让人对此次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打上大大的问号。

胡某发家究竟违反了哪条殡葬规定?乡镇工作人员入户劝导是否履行法定程序?私宅内的冲突为何被定性为扰乱公共秩序?一连串的追问背后,是公权行使的程序正义缺失,更是对基层执法尺度的深刻质疑,当地官方融媒体中心通报此事,为何避重就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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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中仅笼统提及胡某发家“违反大关县殡葬改革相关政策”,却始终未明确具体违法事实——是涉嫌大操大办违背丧葬节俭原则,还是在火葬区违规土葬违反殡葬管理条例,亦或是占用耕地、林地建造坟墓。?

最新的《殡葬管理条例》早已明确殡葬执法的具体情形,而当地官方却对核心违法事实语焉不详,这种模糊化表述,让此次上门劝导的执法前提失去了说服力。没有明确的违法事实界定,所谓的政策宣讲与劝导便成了无的放矢,既无法让当事人信服,也让人们对执法的正当性产生怀疑。

更值得深究的是,乡镇工作人员进入村民家中开展工作,是否遵循了基本的执法程序?《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20关法律规定更是对入户执法立下严格规矩,入户检查必须持有合法执法文书,执法人员需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且双人执法,同时明确告知执法依据和事由。

而此次事件中,通报未提及工作人员是否取得胡某发家的入户许可,更未公示是否持有检查证、立案通知书等合法执法文书。

若仅是凭借“政策劝导”的名义便随意进入公民私宅,本质上已是对公民住宅权的侵犯,这样的执法行为,从起点便已触碰程序正义的红线。在私宅这一绝对的私人领域,公权的介入本应慎之又慎,缺乏法定程序的入户,即便初衷是推进政策,也难逃“任性执法”的诟病。

最令人费解的,是此次冲突的法律定性——私宅内发生的争执,为何被认定为“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均指向机关单位、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或存在散布谣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等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也明确,婚恋、家庭、邻里等民间纠纷引发的冲突,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此次冲突发生在胡某发家的私人住宅内,并非公共空间,既未影响不特定多数人的正常生活,也未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将其定性为“扰乱公共秩序”并以寻衅滋事行拘当事人,显然是对法律条款的曲解与滥用。

这种模糊公私领域边界、随意套用法律条款的做法,不仅难以服众,更让法律的严肃性大打折扣,相信被拘留者更是不服!

更值得反思的是,此次事件中公权与公序良俗的错位。殡葬改革的初衷,是倡导文明节俭、绿色生态的丧葬方式,本质上是契合公序良俗的民生举措,但公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以推进政策为名,突破程序正义的底线,更不能忽视民间的丧葬习俗与情感诉求,尤其是在人家举办丧事期间!

工作人员入户后引发冲突,宋某伦的行为固然有失理性,但反观执法方,若能先明确违法事实、履行法定入户程序,再以温和方式开展政策宣讲,而非简单粗暴的上门劝导,这场冲突本可避免。

基层执法的核心,是刚柔并济、法理相融,而非以权压人、程序缺位。当执法者忽视程序正义,以“政策执行”为借口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即便最终对当事人作出处罚,也难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更会让殡葬改革的初衷在公众心中大打折扣。

因此我认为,一场殡葬劝导引发的行拘,暴露出的是基层执法中程序意识的淡薄、法律适用的随意。公权的行使,永远不能脱离法律的约束,更不能模糊公私领域的边界。

当地官方若想平息公众质疑,就不应以一纸模糊的通报草草了事,而应主动公示胡某发家的具体违法事实、工作人员入户的法定程序依据,清晰说明此次冲突定性为扰乱公共秩序的法律逻辑!

作者为澳门都市报法律顾问,葛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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