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之后,营商环境到底发生了哪些实实在在的变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主任李雪慧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专项监督后 营商环境发生哪些变化

李雪慧表示,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目的是通过法律监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

趋利性执法司法后果严重、危害极大,不仅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更损害执法司法公信力。比如,有的违规异地抓捕,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外地企业和个人财物;有的将正常的合同纠纷认定为合同诈骗,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有的为获取经济利益,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等。

以法律监督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李雪慧指出,去年,最高检、各省级检察院共交办督办此类重点案件505件。报告中也列举了几个数据: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1.99万件,监督撤案2471件,作出不起诉决定3539人,监督解除、返还违法“查扣冻”财物26.3亿元。这一组数字,对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来说,体现的是成效,彰显的是决心,传递的是信心。报告在部署工作时,明确今年检察机关还将持续深化专项监督,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对侦查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要监督立案

从专项监督成效可以看出,检察机关不仅仅是把犯罪分子送上审判席的公诉人,如何理解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定位?

李雪慧表示,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仅仅是犯罪的追诉者,还是无辜的保护者,更是正义的捍卫者。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要做到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比如,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职能,确保不错不漏。

侦查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的要监督撤案

李雪慧表示,从监督者角度来说,要监督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主要是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的法律监督,确保不枉不纵。比如,对侦查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要监督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的,要监督撤案;对法院裁判认为确有错误的,要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