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印发,自4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等方面进行了一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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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交存方面,《规定》统一交存标准。统一商品房、安置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各类住宅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即高层或配电梯的多层按建筑面积110元/平方米交存,未配电梯的多层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交存。对已售出的物业,首期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代为交存,并在房屋交付前向业主收回已代交的维修资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以及已经竣工尚未售出的物业,首期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交存。
维修资金使用方面,降低使用门槛。删除原规定中楼栋外檐面层脱落达到30%以上、路面破损30%以上、电梯维修一次性费用需超过原造价20%等限制性条款。优化紧急使用情形和程序。对前期依据上位法已形成的紧急使用操作机制进行制度完善,将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情形由屋顶外墙渗漏一种调整为屋顶外墙渗漏、外墙脱落、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损坏等八种,扩大维修资金紧急使用范围;增加街道(乡镇)核实确认环节,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街道(乡镇)核实确认并在小区公告后直接申请使用。
合肥结合《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并参考杭州等地最新做法,将预算5万元以上的工程要求公开招标调整为由业主委员会等集体研究确定采购方式,鼓励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维修资金监管方面,强化项目预、决算管理,鼓励对工程预算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项目,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出具预算造价报告;明确项目完工结算需经第三方审价机构进行审价。电梯、消防维修项目需经专业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检查整改、验收合格意见。同时,明确业主委员会等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主体以及造价、施工、审价等相关单位责任,规范各方履职行为。

来源:合肥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