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出行,细节关乎安全。近日,固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车辆操作不当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广大驾驶员敲响警钟。
基本案情
原告驾驶被告甲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停车时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致使车辆后溜,碰撞到原告本人及被告乙停放的小型轿车,造成原告受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被告甲及小型普通客车的承保公司、被告乙及小型轿车的承保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700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小型普通客车的承保公司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限额内赔付100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事故责任认定
原告作为驾驶人,在停车后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导致车辆溜车,其行为违反了安全驾驶的基本义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原告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被告的责任
被告甲作为车辆所有人,不存在明知车辆存在缺陷或驾驶人无驾驶资格等过错情形,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乙及其保险公司在事故中无过错,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属于“车上人”还是“第三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驾驶人离开车辆后因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的,不属于“第三者”,其损失应依据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约定进行赔偿。
本案中,原告在事故发生时,虽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但原告所受的伤实际是其下车之前作为驾驶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导致的,原告的身份也不因车上车下的时空条件变化而转化为“第三者”,其身份仍然为驾驶人,是车上人员,其受到的伤害不属于被告甲的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法官提醒
本案提醒广大驾驶人,在驾驶和停车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确保车辆处于安全状态。在日常生活中应增强法律意识,遇有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明确责任划分。同时,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本案,我们呼吁广大驾驶人和保险公司共同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机动车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承保本车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有关约定支持相应的赔偿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供稿:民事审判庭 娜仁图雅
签发:李东菊
编辑:固法融媒体工作室
审核:朱丽娜 杨静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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