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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某工程公司承建一段高速公路工程,该路段位于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施工期间,由于山坡陡峭,挖掘机作业导致部分土石滑落至下方林地,造成117亩国家二级公益林被掩埋毁坏。

事发后,施工方主动停工、积极防护、恢复植被、投案自首。但检察院认为这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路抗诉到高院。

最终结果如何?再审维持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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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今天和大家聊的这个案子涉及一个关键问题:施工造成环境毁坏,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什么情况下只是意外?

工程公司被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这个罪名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故意非法占用农用地并改变其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本案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在于施工方是否有“非法占用”的行为和故意?

从行为上看,工程公司是按照审批的规划路线依法施工,并非擅自占地开挖。施工过程中挖掘的废土,都是按规定运至的弃土场堆放,没有向林地倾倒。对于特殊路段,也采取了防护网、堆土墙等防护措施。

这说明公司没有占用林地的行为,土石滑落是施工过程中的意外后果,而非主动倾倒。

从主观心态上看,施工方同样没有非法占用的故意。事发后,工程公司的负责人第一时间叫停施工、采取防护、恢复植被、主动投案。这种积极补救的态度,能够证明其没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而且施工路段地形特殊,即使采取常规防护措施,也难以完全避免土石滚落。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毁坏后果,属于意外,而非犯罪。

正如本案的裁判要旨所指出的:认定是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能简单以行为是否“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进行结果归罪,还需要考虑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用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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