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原本在一家人才服务公司稳稳当当做着,机会来了——某科技公司向他抛来橄榄枝,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了《录用通知书》。通知里写得明明白白:录用张某担任财务经理,薪资待遇、报到时间一应俱全,还特意要求报到时必须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只是末尾加了句“此录用通知经您签字,并由公司确认后正式生效”。

张某一看心花怒放,立马回复“收到”,第二天就向原单位提交了辞职报告,麻溜办完了离职手续,就等着去新公司报到。可万万没想到,没等开心几天,科技公司突然告知:“不好意思,公司遇到财务问题,录用取消了!”

好好的工作没了,老工作也辞了,张某瞬间陷入“职业空窗期”。愤怒之下,他将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6万元。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科技公司违背诚信原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张某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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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什么这么判?涉及哪些法律知识呢?

1.录用通知书(Offer)不是“废纸一张”

很多人以为没签正式劳动合同,录用通知就不算数?大错特错!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科技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明确了岗位、薪资、报到时间等核心信息,还要求提供离职证明,已经构成法律上的“要约”。张某回复“收到”并辞职的行为,就是对该要约的“承诺”,双方虽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具有约束力的预约关系。哪怕通知里写了“签字+公司确认后生效”,但公司让张某提供离职证明的要求,足以让张某有理由相信会建立劳动关系,不能成为公司随意反悔的借口。

2.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本案中法院提到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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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公司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给张某造成了失业损失,自然要赔钱。而且劳动法领域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用人单位更负有诚信缔约的义务,不能随意“录而不用”。

3.赔偿金额怎么算?不是想要多少就给多少

张某主张6万元赔偿,法院最终判了2万元,这是因为赔偿金额有明确的计算依据,主要考虑这几个因素:

劳动者此前的收入水平(比如月薪多少);另寻工作的合理期间(通常是2-3个月,各地根据行业情况调整);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是否故意、是否及时通知);劳动者的实际损失(比如失业期间的工资损失、求职花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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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赔偿范围一般是“信赖利益损失”,不会超过劳动者在新公司正常入职后的可得利益,避免过度赔偿。像类似案例中,法院也多是按“约定薪资×合理待业期”来核算赔偿金额。

对于劳动者来说:收到录用通知后,一定要保存好完整证据!包括邮件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录用通知原文(重点圈出岗位、薪资、入职要求);别急着马上辞旧职!可以先和新公司确认是否需要背景调查、是否有其他入职前提,最好书面确认后再办离职;若遇到公司取消录用,及时要求对方书面说明理由,并保留好自己的损失凭证(如离职证明、求职交通费发票等),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权。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发放录用通知前要谨慎!确认岗位编制、财务预算、候选人背景调查结果,避免“冲动发Offer”;不能随意取消录用!除非有合法理由(如候选人提供虚假信息、背景调查发现重大问题),且要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若确实需要取消,建议主动与劳动者协商补偿方案,避免因诉讼增加额外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