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民的交往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电子数据在诉讼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合同的签订、款项的交付、货物数量或工程量的确认、索要欠款的记录等多数都是通过微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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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代理的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的证据几乎全部是微信聊天,光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了上百页。对录音、录像、微信聊天等电子数据,在开庭时除了提供光盘或打印件外,还要提供原始载体,把录音和微信聊天的手机带到法庭。没有其他证据的话,法庭对电子数据审查的很严格,要核对原始载体,并查验其完整性、若原始载体缺失或无法打开,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将难以被采信,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因此当事人一定要有证据意识,妥善保管好手机、电脑等原始存储设备,切勿随意删除、格式化或更换设备;尤其在纠纷初现端倪时,应立即对关键聊天记录、语音通话等进行云端备份并公证存证。如没有其他证据,仅凭截图或导出文本已难获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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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法院在一起工程款纠纷案中,因原告未能当庭出示微信原始载体且云端备份时间晚于关键聊天日期,合议庭最终未采信其主张的工期顺延事实——这再次印证:电子证据不是“有聊天就有胜算”,而是“有原始、有时效、有闭环才有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