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杨芳 司机暴雨天驾车,不料车辆在积水中熄火受损,司机认为相关部门未设警示应赔偿损失,而管理部门则认为自己已尽职尽责,损失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了案件审理详情。
2023年6月14日7时35分广州市某区大雨,李某(化名)车辆途经某“隧道”时突遇大水,导致车辆熄火遭遇损失。其认为该路段长期未设置任何提醒标志,也没有涉水线,现场亦未有任何人员指引,相关部门存在工作失职,需要对其因此导致的财产损失负责。
辖区发展局经审查相关证据、依据,作出相关事项处理意见书,认为已依职责履行相关管理责任,李某主张的索赔等诉求不合理。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案经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涉案通道未曾列入内涝清单车主系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
法官杨芳认为,当面临极端恶劣天气时,政府职能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有序做好极端暴雨天气情况下安全防范、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案中,涉案通道系高速跨线桥下空间,不属于隧道或涵洞类别,未曾列入所在区域的水浸点、内涝清单或历史易涝点,不属于根据行业管理规定中必须设置涉水警示标识的情形。
事发当天7时07分,发展局启动应急预警响应,派出安保人员进行定点值岗和机动巡查,在巡查中发现涉案通道路面积水,采取临时设置简易禁行装置,对部分车道封闭、指引通行,通知排水公司到现场进行紧急处置,8时28分路面积水消退,险情排除,交通恢复正常。发展局对上述险情处置及时,应对妥当。
根据当时管护实践,发展局很难判定此次强降水会造成涉案通道内涝积水,故李某主张应在事发前需要设置涉水警示标识,超出发展局预见能力,事后发展局在涉案通道处设置了相应的涉水警示标志,对排水设施进行完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应予以肯定,但不能因此反推其在事发前对涉案通道管护存在不作为。
法官表示,关于发展局对李某车辆因水浸产生损失是否应予赔偿。李某作为具有多年驾龄的成年人,是自身安危和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事发当时,涉案通道附近路面已呈现大量积水,但李某未引起充分警觉,仍驾车进入涉案通道,造成发动机熄火,车辆遭受水浸。
首先,发展局对市政设施涉案通道已尽到及时管理维护的职责,没有存在不作为或拖延履行的违法行为。
其次,李某车辆水浸的损失与发展局的管护行为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发展局对此不负有赔偿义务。
李某主张发展局对涉案通道未尽到管护职责,应对其车辆浸水损失予以赔偿,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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