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法典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同志对草案情况进行说明。法典草案一旦通过,将成为我国第二部以“法典”为名的法律。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早在2021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在当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提出“研究启动环境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经过多年研究准备,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后,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以厚积薄发之势快速推进:在2025年4月30日全国人大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一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法典草案于同年9月至10月通过二审分拆审议,并于同年12月通过三审,后经进一步修改最终形成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法典草案文本。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我国30余部现行生态环境立法的基础上,全面系统地对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编订纂修。法典草案采取“总-分-总(责任)”的基本结构,包括“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5编,共计1242条,实现了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集成升华,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中国智慧。从总体上看,法典草案具有下述亮点。

通过适度法典化确立新时代法典编纂思路

法典草案采用适度法典化的编纂思路。生态环境法是强调问题导向的领域法,其边界因与“相邻”规范领域相交融而难以清楚界分,又因自身的前沿性、政策性特点,而存在尚待发展完善的制度或规范。为将发展阶段不同、立法目的各异、建构技术有别的相关立法加以梳理整合,需要保留法典的适度开放性。

为此,立法机关将编纂对象分为三类:其一是发展较为成熟的规范部类,如综合环保制度规范、污染防治规范等,全部被纳入法典并替代相应单行法;其二是发展相对成熟但与其他规范领域“邻接”或交叉的规范部类,如针对现行的有关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和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规范,择取其中强调保护的规范体现在法典中,并继续保留相应单行法;其三是有待进一步发展完善的规范部类,如关于气候变化应对、绿色低碳发展等规范,在法典中作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日后相关单行法或法律规则的制定指明方向。

由此,法典草案相较于《菲律宾环境保护法典》《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法典》《爱沙尼亚环境法典(总则)》等法典而言在内容上更为全面系统,相较于《瑞典环境法典》《德国环境法典(草案)》而言更具开放性和前瞻性。生态环境法典不是古典时期封闭、静态的规范集合,而是保留适当开放性及相应生命力的规范系统,体现了立法者的编纂智慧。

通过一般性规定进行规则集成实现体系效应

法典草案设置“总则”“法律责任与附则”两编,对价值性、一般性、共同性规范进行规定。一方面,在总则编“基本规定”章中确立法典的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为分编奠定价值导向;另一方面,通过从各分编关于行为模式和法律责任的具体规范中抽象出共同规则纳入总则编和法律责任编,形成一般规定统领分则、分则细化一般规定的结构逻辑。

由此法典可在四方面发挥体系效应:其一是通过抽象一般性规定所奠定的价值、原则,在法律续造和解释过程中发挥引导性、补充性功能,保障法典的适应性和发展性;其二是协调不同分编、不同领域间具体规范的关系,指示规范关联、消除规范冲突;其三是将一些通过实践检验的具体性规则上升到一般领域,扩展有效制度的适用领域,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质效提升;其四是提高法典表达效率,通过对不同领域共性条款的整合,删除不同分编普遍存在的重复条款,实现法典文本资源的高效利用。

污染防治编保障旧法新法顺畅过渡

污染防治编包括9个分编,条文共计525条,在体量上占法典草案近半篇幅,构成法典主体内容。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治理水平已有长足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在环保为民理念指导下,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保障群众健康仍是十五五时期我国生态环境法治的重要任务。因此法典高度重视污染防治规范的编纂,除了将现行相关污染防治单行法全面纳入法典,还在结构设计上沿用单行法体系兼顾环境要素污染防治和致害因子污染防治的组织思路,在内容上结合新时代污染防治理念和治理需求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构建覆盖传统污染类型与新型环境污染问题的制度体系。该方案既保障污染防治监管秩序的总体稳定,避免可能对社会生产生活产生的不利影响,又通过对风险预防原则和科学治污精准治污的强调实现制度优化升级,兼顾污染防治制度体系的发展完善。

生态保护编妥善处理“生态-资源”关系

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生态保护立法尚未构成独立的子系统,相关立法分属行政法部门和经济法部门,有着不同价值追求。实现此类法律规范的法典化是法典编纂面临的一大难点。为了更好满足“统筹考虑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法律、兼顾现行法律秩序格局”的立法需求,法典草案对此类规范采取了系统化法典与独立单行法“双法源”并存编纂模式。

首先,转变传统以单一生态要素为保护对象的立法思路,从“生态系统保护”“物种保护”“重要地理单元保护”角度建构强调生态关联和整体性系统性的制度体系,并从关注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有针对性地应对和化解生态问题。

其次,确认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在生态问题“源头控制”上的重要意义,将统筹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制度、规范纳入法典草案,体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辩证统一,同时保留自然资源权属、开发利用类规范的相对独立地位,确保法典在价值上的统一融贯。生态保护编秉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理念,构成法典草案一大亮点。

绿色低碳发展编内蕴治本之策

绿色低碳发展是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根本路径。为构建“双碳”与绿色转型政策目标的转化通道,推动相关国家承诺转化为长期、稳定、可预期的法律制度,为“源头减碳、绿色发展”的战略转型提供法治保障,法典草案规定了关于绿色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的条款,并独立成编。这是中国生态环境法治系统化、现代化的重要创新,为丰富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方案贡献了中国智慧。

同时,考虑到“绿色低碳发展”的内涵广泛,涉及国民经济空间格局、产业结构、能源体系、消费模式等根本性、长期性的转型,法典草案更适合通过明确战略目标、确立基本原则等方式搭建核心制度框架,为政府部门根据具体形势出台具体、有针对性的政策或措施预留空间,兼顾绿色低碳发展法治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因此,绿色低碳发展编中的相关规范以原则性、授权性规范为主,宣示政策目标、引导各方行为。这些规范虽未直接设定具体的行为要求及法律责任,但可以为国家或有关部门后续运用具体财税、市场、金融、福利等政策工具提供上位法依据,并为公众监督政府、市场主体行为提供评价标准。

综观整部法典草案,其以适度法典化理念为引领,通过“总-分-总”的科学结构,实现了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领域法律规范的系统性整合,既保留了法律体系的开放性与发展性,又通过一般性规定强化了制度协同效应,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全面的法治保障。这部法典的编纂与审议,不仅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迈入系统化、法治化新阶段,更以中国特色的立法实践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了智慧方案,为推动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林潇潇)

编审:高霈宁邢砚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