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张壹杰律师,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在一起因遗产保管、丧葬费用抵扣引发的继承纠纷案件中,我方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细致的案件梳理工作,成功助力原告维护自身合法继承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遗产份额及利息损失,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继承权益。
本案中,原告系被继承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案外人向被告转账的 30 万元款项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该款项由被告实际保管。被继承人去世后,各方就该 30 万元遗产的分配、丧葬费用是否应在该款项中抵扣产生激烈争议,被告以丧葬费用支出、债权抵销等理由拒绝向原告返还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原告遂委托我方提起诉讼,初始立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案号 (2022) 浙 0303 民初209 号。
接受委托后,我方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细致核查涉案证据材料,包括离婚协议、转账记录、另案裁判文书、当事人陈述等。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方重点指出,被告曾在另案中明确陈述被继承人丧葬费用已从人情款项中支出,案涉 30 万元遗产仍由其保管,现又主张在该 30 万元中抵扣丧葬费用,前后陈述矛盾,且第三人主张的高额丧葬费用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同时,被继承人为公职人员,尚有单位丧葬费未领取,结合本地风俗,人情收入可优先用于丧葬费用支出,案涉 30 万元遗产不应抵扣任何丧葬费用。此外,我方强调被告在本案引调立案后与第三人的私下资金往来,无法确认用途与性质,且存在逃避返还保管物的嫌疑,不能免除其向继承人支付遗产的义务。
针对案件案由问题,法院采纳我方相关意见,认定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继承纠纷,将案由从不当得利纠纷变更为继承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 30 万元应全部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被继承人无遗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应按份继承;被告为遗产保管人,丧葬费用不应在案涉 30 万元中抵扣,其与第三人的私下结算行为不能变更资金保管义务人,亦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同时,被告在另案中未就案涉款项行使抵销权,判决书生效后未返还遗产,应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10 万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另案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本案的成功代理,体现了在继承纠纷案件中,梳理案件事实、固定关键证据、准确界定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在遗产保管、分配及相关费用抵扣的争议中,唯有凭借扎实的证据和严谨的法律论证,才能清晰界定各方权利义务,助力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继承权。我方始终秉持专业、负责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分析和高效的诉讼代理服务,切实守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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