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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6年,王先生购得一套位于朝阳区的住宅(以下简称“一号房屋”),2009年取得产权证。2016年4月,王先生与好友赵先生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26万元将一号房屋出售给赵先生,并于当日完成过户。同日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总价132万元,赵先生应于2016年5月13日前付清全款。

然而,赵先生从未支付任何房款。王先生称因与赵母是朋友,故给予优惠并放宽付款条件。

2016年6月,赵先生将妻子李女士加名为共有人,房屋变为夫妻共同共有。2018年,二人离婚诉讼中,李女士主张该房系其家庭出资、由王先生代持,买卖实为虚假。

2018年8月,王先生起诉赵先生,要求:1. 解除合同;2. 返还房屋;3. 赔偿每月1万元损失。

李女士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坚决反对解除合同,称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当时同地段房价约400万),且主合同条款缺失,补充协议未备案,涉嫌伪造,实为掩盖“代持转名”事实。

二、裁判结果
驳回王先生全部诉讼请求——合同不予解除,房屋不返还。

三、法院说理要点

交易过程严重违背常理:

卖方在未收分文情况下即过户交房;

成交价仅3.5万元/㎡,远低于2016年朝青板块市场价;

双方此前存在300万元抵押借款,房款与借款关系不明。

合同虽有效,但解除将损害第三人权益:
房屋已登记为赵先生与李女士夫妻共同共有,涉及第三人合法物权,不宜单方解除。

原告催款证据薄弱:
所谓催款函无签收记录,形成时间临近离婚诉讼,真实性存疑。

不排除“代持转名”可能性:
虽无直接证据证明借名买房,但结合低价、零付款、快速加名等行为,交易真实性高度可疑。

维护交易稳定性优先:
在产权已变更、第三人实际居住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将引发更大纠纷,故以维持现状为宜。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疑似虚假交易 + 零付款过户 + 离婚财产争夺”纠纷,我们成功守住客户房产的关键在于:

聚焦交易异常点:低价、零付款、无催收、快速加名,构建“非真实买卖”逻辑链;

强调第三人物权保护:房屋已登记为共同共有,属《物权法》保护的既得权利;

瓦解原告履约合理性:指出“朋友关系”不能解释放弃百万债权的行为;

引导法院关注程序正义:补充协议未备案、主合同条款缺失,削弱合同完整性。

重要提醒:

房屋买卖务必“先收款、再过户”,否则风险极高;

远低于市场价的交易易被推定为虚假,尤其涉及亲属或朋友;

若确系代持,应保留完整出资+控制证据,避免被认定为赠与或买卖;

配偶被加名为共有人后,原产权人几乎无法单方追回房屋。

注:文中人物、公司、房屋、案号均为化名,仅用于普法说明。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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