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赵曼玉

一、事件经过

一、事件经过

近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案例:2006年5月,老梁与阿红在陕西登记结婚。2007年2月老梁赴湖北武汉打工,隐瞒婚史与王小姐登记结婚。此后老梁未与王小姐共同生活,而是与阿红在惠州长期生活至今。2025年,此事引发纠纷,老梁重婚行为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老梁行为构成重婚罪。鉴于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获阿红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但因对王小姐造成严重情感伤害不宜适用缓刑,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法律分析

二、法律分析

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①重婚罪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关系。②重婚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重婚行为,具体有以下两种形式:一种前婚是合法登记的婚姻,在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另一种种前婚是合法登记的婚姻,在未解除的情况下,虽未与第三人办理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③重婚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两类人:一是有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的人;二是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的人,即“第三者”在明知对方已婚的情况下,仍与之结婚。④重婚罪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或对方有合法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或共同以夫妻名义生活。如果一方受欺骗,不知对方已婚而与之结婚的,受骗方不构成重婚罪。

新闻中老梁在与阿红登记结婚后,隐瞒婚姻状况与王小姐登记结婚,其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重婚罪属于性质较轻的刑事犯罪,刑罚幅度相对固定,根据《刑法》规定,犯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是法定离婚事由,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并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三、法律规定

三、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案例分享

四、案例分享

王某重婚案

基本案情

2002年12月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尚某登记结婚,至二审作出裁判,双方仍处于婚姻存续状态。被告人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温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于2006年12月共同生育一男孩“温某某”(系化名)。自2016年至案发,被告人王某与温某以夫妻名义在S省L市某小区共同生活,直至2022年6月案发,二人所育男孩亦在此共同生活。其间,在王某之父葬礼上,温某公然到场并按习俗穿孝服、跪灵堂等,使亲友认为温某系王某“外边的媳妇”。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王某自2016年起在与尚某婚姻关系仍存续的情况下,与温某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共同抚养该子,周围群众认为王某与温某系夫妻关系。且在王某之父葬礼上,温某公然到场并按习俗穿孝服、跪灵堂等,使亲友认为温某系王某“外边的媳妇”,据此足以认定王某与温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重婚既包括有配偶者通过伪造证件等手段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