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中院公布一案例:林某(女)与王某(男)曾为情侣,于2013年生下王小华后共同抚养,王某每月付5000或6000元抚养费。
2018年4月起,王某拒绝继续支付,仅偶尔付部分费用,七年累计转账45000元。林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王某未完全履行抚养义务,综合其财产状况、深圳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2025年9月起月付抚养费2500元至孩子十八岁,扣除已付费用需补付177500元。
来源 深圳新闻网
编辑 潘俐
审核 张倩 王晨郁
校对 马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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