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案件的法律适用与量裁技术

——对王某亮案的再思考

摘要王某亮案被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其裁判路径和量裁技术等引发深入思考。本文尝试区分“法律适用”与“量裁技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指出对处罚力度的正当关切应当通过量裁技术实现,而非法律适用本身。过罚相当的核心在于全面考量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包括场所基本条件、医疗行为风险、实际危害后果、持续时间、涉及人次、违法所得等多重因素,而非惑于场所名称、表象等情况。在坚守案件定性的前提下,通过精细化量裁实现个案公正,以学习研讨的态度与各位同仁再次共同交流。

关键词:法律适用;量裁技术;备案制;过罚相当;危害程度

引 言

王某亮案被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后,在卫生健康执法以及司法领域引发持续讨论。该案事实并不复杂:王某亮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于其经营的修脚堂内开展治疗灰指甲等诊疗活动,其场所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备案。然而,就是这样一起看似普通的案件,其裁判路径却触及了一个核心问题:当法定处罚下限与个案情节发生冲突时,应当通过调整法律适用来解决,还是通过裁量技术来实现过罚相当?

社会公众对修脚店这类场所的处罚力度普遍存在关切。这种关切有其合理之处:不同场所、不同医疗行为的危害程度确有差异。但差异是否足以改变案件定性?对处罚力度的关切,究竟应当在法律适用层面解决,还是在量裁技术层面解决?

危害程度的判断需要综合场所基本条件、医疗行为风险、实际危害后果、持续时间、涉及人次等多重因素。本文尝试区分“法律适用”与“量裁技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探讨如何在坚守立法本意的同时,通过精细化裁量回应个案差异。

一、问题的提出:由王某亮案引发思考王某亮案在卫生健康执法以及司法领域引发广泛讨论。该案经二审改判后被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成为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参照。笔者在认真学习研读该案裁判理由的基础上,还专门请教了司法、卫生领域的专家,并积极吸收普通群众的观念。对裁判理由中的专业考量深表认同,同时也想就其中涉及的几个核心问题,与各位同仁再进行一次专业交流。 本案的基本情况:王某亮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于其经营的修脚堂内开展治疗灰指甲等诊疗活动,其场所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备案。二审裁判认定其行为同时违反医师执业规定和诊所备案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择一重处,适用《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从社会反馈及司法实务来看,对修脚店这类场所的处罚力度普遍存在关切。这种关切是否应当通过调整法律适用来解决?处罚量裁与裁判量裁本应遵循相同逻辑,如何在坚守立法本意的同时回应社会期待?更重要的是,如何科学判断一个非法行医行为的实际危害程度,避免以场所名称等简单情况标签化?这是本文希望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的核心问题。二、立法的本意与危害程度的多元考量

(一)两类违法行为的立法区分

在讨论具体问题之前,我们再一次厘清我国卫生健康法律体系对两类违法行为的区分。这一区分并非本文的创见,而是立法已经作出的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设置了两款不同的规定:第一款针对根本不具备条件的无证执业行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转致适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该条设定的罚款幅度为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第二款针对具备条件仅缺备案手续的“应备未备”情形,“诊所未经备案执业”,设置了独立的罚则: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这一区分的法理基础在于:前者是实体性违法,执业行为自始非法,场所不具备基本条件,对公众健康构成系统性风险;后者是程序性违法,执业行为本身合法仅欠缺手续,风险程度相对较低。立法者对两类行为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不同判断,并设置了相应的处罚幅度。王某亮案中,其场所不具备诊所基本条件,按照立法本意,这应当属于第一款规制的范畴。

(二)危害程度的多元考量因素

过罚相当原则要求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对于非法行医案件,危害程度的判断需要综合考量多重因素,而非止于场所名称之表等。修脚店、美甲店、养生馆等场所的非法行医行为,其实际危害可能差异悬殊,必须在个案中具体分析。

一是场所基本条件与风险防控能力。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场所,往往缺乏医疗消毒设施、急救设备,医疗废物处置不当,人员资质缺失,医疗质量管理机制空白。患者往往不知道操作者有无资质、器械是否消毒、药品来源是否合法,风险被无限放大。

二是医疗行为的内容与风险程度。不同医疗行为的风险程度差异显著。一般而言:侵入性操作风险高于非侵入性操作;涉及麻醉、处方药使用的行为风险高于单纯物理治疗;治疗复杂疾病的行为风险高于处理简单问题的行为。但需注意,即使看似简单的行为,如“治疗灰指甲”,若涉及器械侵入或药物使用,同样存在感染、过敏、误诊等风险。

三是实际危害后果。包括已经发生的损害和可能发生的风险,以及违法持续时间、开展频次、涉及人次、收费金额、是否曾被处罚、是否拒不改正等。

四是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与事后态度。包括是否明知故犯,是否主动停止违法,是否积极赔偿患者,是否配合调查等。

以上因素相互交织,共同构成对非法行医行为危害程度的整体判断。修脚店可能从事高风险侵入操作,也可能仅涉及低风险外治;美甲店可能暗藏微整注射,也可能仅涉及相对低风险的医疗外治。不能以场所名称、表象等简单推定危害大小,必须在个案中具体查明、综合判断。

三、裁判路径的选择与核心关切

在审理此案时,二审裁判者认定王某亮行为同时违反医师执业规定和诊所备案规定,将其归入第二款规制的“未备案执业”范畴,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择一重处,适用《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从裁判理由可以看出,其核心关切是过罚相当。按照原处罚决定适用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罚款为违法所得至少五倍。对于在修脚堂内治疗灰指甲的个体经营者,若其场所条件、行为风险、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后确实情节较轻,这一处罚力度是否完全匹配,确实存在讨论空间。裁判者认为这一处罚可能过重,因此选择了一条处罚相对较轻的适用路径。

这一关切是完全正当的。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也是司法审查的重要标准。当法定处罚力度与现实案情之间出现张力时,裁判者的审慎态度值得尊重。

问题在于:这一路径选择的实质,是将对处罚力度的关切,转化为对法律适用层面的调整。通过将一个本应适用“不具备基本条件”的情形认定为“应备未备”,得以适用处罚更轻的规范。这一路径在结果上实现了过罚相当,但也带来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备案制的适用前提是否被充分考量?立法对两类行为危害程度的区分是否被模糊?

四、法律适用与量裁技术的本质区分及路径反思

(一)法律适用与量裁技术的分野

法律适用的核心是确定当事人的行为应当归入哪个法律规范调整。这是一个定性问题,依据的是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它回答的是“这是什么行为”。在王某亮案中,法律适用应当回答:其场所不具备基本条件,应当定性为无证、还是未备案执业?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对备案制适用前提的理解。备案制的适用前提是场所本身符合基本条件。当这个前提不存在时,适用备案罚则是否与立法本意相符?

量裁技术的核心是在已经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内,根据违法情节选择具体的处罚幅度。这是一个定量问题,依据的是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当事人过错、悔改态度等因素。它回答的是“罚多少合适”。如果按照无证执业定性,罚款幅度为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此时,前述危害程度的多重考量因素,都可以作为量裁依据,在法定幅度内选择适当的倍数。情节较轻的,可以选择接近下限的倍数;情节严重的,可以选择接近上限的倍数。

裁判者如果认为按五倍处罚对当事人过重,能否选择更低的倍数?不能,因为突破法定下限处罚违反法律规定。这正是本案面临的两难:法定下限与过罚相当判断发生了冲突。

(二)可能的完善方向

第一,在量裁规则中增设减轻处罚条款。对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设定的五倍下限,如果实践普遍认为对于违法所得较少、情节较轻的案件确实过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明确“情节较轻的,可以在法定下限以下处罚”的适用条件。这既尊重了立法对无证执业行为的定性,也为回应个案差异提供了通道。

第二,完善过罚相当的量裁指引。对于无证执业案件,应当制定更为精细化的量裁指引,明确各项考量因素及其权重。场所条件、行为风险、危害后果、持续时间、涉及人次、悔改态度等,都应有相应的量裁规则。

第三,建立法律适用与裁量的衔接机制。在审理案件时,如果认为法定下限确实与个案情节不相适应,可以在裁判的同时,向立法机关或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相关制度的完善。

第四,本案裁判路径的启示。尽管笔者对本案的法律适用路径存有思考,但也必须承认,这一裁判揭示了现行法律体系中一个真实存在的张力:法定下限与个案情节之间的冲突。这一张力的存在,恰恰说明量裁技术的精细化是未来制度建设的重要方向。定性问题与定量问题应当各归其位,在坚守立法本意的同时,通过精细化量裁回应个案差异。

五、结语

王某亮案被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其意义在于它为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参照。笔者相信,这一案例的入选,本身就体现了对卫生健康领域执法实践的关注与思考。

法律适用与裁量技术的区分,看似技术性问题,实则关乎法治的基本逻辑:定性问题由立法规范,定量问题由裁量实现。危害程度的判断需要综合考量场所条件、行为风险、危害后果、持续时间、涉及人次等多重因素,而非简单以场所名称、表象等论轻重。

当两者各归其位,法律才能在稳定与灵活之间找到平衡,既坚守立法本意,又回应个案差异。这或许正是王某亮案带给我们的深层启示。

参考文献:

1.人民法院案例库,(2025-12-3-001-003)王某亮诉乳山市卫生健康局等案。

2.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10行终33号行政判决书。

3.《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法〔2024〕92号)。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年6月1日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2022年3月1日实施)。

7.《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5号。

声明:本文系作者个人学术探讨,不代表所在单位立场。

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