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地图|导航|乘车路线|律师会见
▼西峡县看守所地址:西峡县燃灯路与沪霍线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
▼导航:西峡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第一中队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西峡县汽车站步行至审计局站乘坐西峡5路公交车到育才学校站下车,向西150米转向北步行400米路西。
▼西峡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西峡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认定强迫卖淫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如何认定强奸型强迫卖淫的犯罪行为?
根据现行《刑法》第358条的规定,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淫、强迫他人卖淫过程中又实施了强奸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这就改变了修正前《刑法》所规定的强奸行为被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法定的加重情节而只认定组织卖淫罪或者强迫卖淫罪一罪的模式,这一修订,更符合罪数理论和罪刑本质特征,同时,也有利于在立法层面上适度削减死刑的政策实现。
强迫卖淫活动中伴随着强奸行为的司法认定,应区分情形采取不同处罚原则。同时,强迫卖淫罪应认定为行为犯,即被强迫者实施了卖淫行为的,强迫卖淫罪即为既遂。
如果行为人采取强奸手段迫使被害人卖淫的,对此应以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如果强奸后被害人并没有卖淫的,此时在成立强奸罪的同时,还成立强迫卖淫罪未遂,但实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属于想象竞合,按照重罪处罚,原则上以强奸罪论处。如果强迫他人仅与特定的个人发生性关系或从事猥亵活动的,即便出于营利等目的,但基于"卖淫是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对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被强迫者的行为不符合卖淫的特征,不能认定为强迫卖淫罪,但应认定为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等。
同理,如果行为人强迫他人仅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并支付性行为对价的,也应认定为强奸罪而非强迫卖淫罪。西峡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二、如何理解强迫卖淫罪中"强迫"行为的暴力程度?
根据现行《刑法》第358条第3款的规定,在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的过程中,又有杀害、伤害、绑架等犯罪行为,与强奸行为一样,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等与组织卖淫罪或者强迫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这里需要讨论的是,强迫卖淫罪中的"强迫"的暴力程度问题,是否包括致人轻伤的程度?
应该说,《刑法》意义上作为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的"伤害",包括轻伤及以上程度的,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殴打的暴力手段强迫他人卖淫,造成轻伤以上程度并对该伤害程度持故意心态的,该暴力程度已超越强迫卖淫罪的"强迫",应成立故意伤害罪,并与强迫卖淫罪并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西峡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西峡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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