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先后就和等问题做了分析解读。此次讲讲相关责任主体履职风险与防范。
防消一体消防执法监管,消防干部、消防员和专职消防员成为监管责任主体
我看到《意见》的时候,曾想起年初公布的一起案例:贵州省独山县麻万镇消防队原临聘专职消防员唐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独山县纪委县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当时有人疑惑,临聘专职消防员能有什么权力,竟然成为纪委监委的调查对象?
《意见》提出实施防消一体消防执法监管,打破防火监督干部等岗位限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消防干部和消防员,开展消防执法监管工作,实施片区消防监督检查,并以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名义开展执法。具有消防监督专业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协助从事消防监督检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执法辅助工作,可派驻乡镇,协助协调联络、推动工作落实等。
,消防救援站中的消防干部是公务员的组成部分,消防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毋庸置疑,属于渎职犯罪的主体。如前所述,政府专职消防员虽然不是公务员也没有行政编制,但从事执法辅助工作和派驻乡镇工作,属于从事公务、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也是渎职犯罪的主体。若以上主体在履行职务时,一旦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当然要问责追责。
公安派出所卸下消防监管职责后,乡镇(街道)成为落实基层消防工作的履职主体
基层消防工作始终是整体工作的重点。在消防改制前,公安机关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按照监管对象的不同,实行地市(消防支队)、县区(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等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其中公安派出所承担的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亦称“三级管理”,便是对基层消防工作的监管。毋庸置疑,《意见》改变了原有工作体系,提出构建党委和政府组织领导、消防牵头、部门协同、县乡一体、群防群治的基层消防工作格局,公安派出所卸下消防监管职责。
《意见》提出,乡镇(街道)在县级党委和政府组织领导下,将消防工作职责细化落实到有关内设机构,明确消防工作专门力量,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加强消防工作统筹协调,组织落实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中消防相关事项。
“省负总责”上级仍为基层消防工作负责
以往事故处理中,有上级为基层消防工作负责的案例。如,在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处理中,省公安消防总队对下级落实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督促落实不到位,问责相关领导。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指出省消防救援总队存在指导不力,对下级失察等问题。
在明确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承担属地消防监督管理责任的同时,《意见》提出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要求,高效统筹监管执法资源,加快完善基层消防治理体系,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基层消防工作,坚决杜绝空档盲区。省级消防救援机构统筹指导市、县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落实辖区内全域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省级政府制定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具体实施办法。保留了以往的做法。
履职风险防范尽责免责凸显重要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意味着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旦责任被明确,相关人员必须积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不能推卸或逃避。如果未能履行责任,必须对失责行为进行追究。
《意见》赋予乡镇(街道)、消防救援站和消防干部、消防员以及政府专职消防员新角色新职责,防范履职风险做到尽责免责必然成为新人小白们的关注焦点。对此,
其他的主体的职责变化不大,就不赘述了。
,将对方主张近亿元火灾损失 打掉7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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