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全国两会报道组王峰 北京报道3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报告指出,2025年,检察机关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坚持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1.1万件,法院采纳率96.6%;对民事审判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3.98万件,法院采纳率97.4%;对行政审判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9569件,法院采纳率98.1%;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8.2万件,行政机关回复整改率96.9%,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7305件,99.8%得到裁判支持。检察机关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但报告同时指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精准度、力度和深度有待强化,高质效履职办案还需久久为功。

下一步如何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质效?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建议,要进一步保障和规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行为,制定统一的人民检察院监督法,将检察监督工作更广泛地纳入法治轨道,全面完善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汤维建 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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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汤维建 受访者供图

《21世纪》:目前我国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立法情况如何?

汤维建:目前,我国以“监督法”为名的国家法律仅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还没有以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主体的监督法。由于缺乏专门的立法保障,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活动的实操性和保障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虽然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对检察监督进行了零散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统一,也不具有体系。原因在于,诉讼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诉权与审判权这一对范畴,检察监督权只是受到附带性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无法充分尊重检察监督在诉讼活动中的独立性,还无法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检察监督工作更广泛的现实需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活动具有广泛性、多元性特征,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无法涵盖检察监督的内容,亟待通过综合性、统一性的专门立法进行系统调整。

《21世纪》:检察监督专门立法有何必要性?

汤维建:制定人民检察院监督法是实现检察监督法律制度系统化的最优选,是最有利于健全我国检察监督法律制度的立法举措。

第一,专门立法有利于健全监督法律体系。检察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专门的人民检察院监督法是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完善监督法治体系的具体举措。

第二,专门立法有利于加强司法监督。在实践中,少数法官仍存在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行为,需要检察监督为司法公正保驾护航,切实强化司法监督、净化司法环境。

第三,专门立法有利于提升检察监督质效。检察监督具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能作用,人民检察院监督法通过专门调整检察监督的各项职能,可以有效规范检察监督行为,为检察机关开展精准监督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21世纪》:检察监督专门立法的条件是否已经成熟?

汤维建:检察监督积累了大量的实务经验,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案件346.7万件;检察监督也具有诸多法律规范,除了分散于各国家法律相关条文中,还有大量的司法解释。因此,对检察监督进行专门立法具有充实的实践基础和丰富的规范支撑。

一方面,专门立法具有充分的法律根据和规范基础。宪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定位的条款为专门立法提供了根本大法层面的依据。我国还有大量的司法解释规范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等活动,能为制定人民检察院监督法提供大量的立法材料。

另一方面,专门立法还具有大量的检察案件和丰富的学术研究等社会基础。2020年至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案件超2000万件,比前五年上升约12%。不断积累和增长的检察案件是制定人民检察院监督法最直接的动力。同时,我国还具有丰硕的检察监督研究成果。

《21世纪》:你对检察监督专门立法的法律框架有何建议?

汤维建:人民检察院监督法应当以检察机关开展检察监督活动为主轴,形成“总则+分则”的结构模式。

其中,总则提供检察监督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依法独立行使检察监督权、尊重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全面监督、客观监督等基本原则,各检察监督领域共通基本制度,以及需要在其中体现实施检察监督行为的指导思想。

分则包括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行政诉讼中的检察监督、执行程序中的检察监督、其他领域中的检察监督的具体制度和程序规则。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内容为例,需要确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参与诉中监督,做强诉后监督,完善民事执行中的监督等方面的具体机制。分则中的具体内容必须尊重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执行程序等领域各自的特性和规律,并对其制定差异化的具体监督规则。

《21世纪》:在制定人民检察院监督法的过程中,应该怎样注意该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

汤维建:法律衔接问题确实需要予以重视,统筹解决。一方面,对于三大诉讼法无法涉及的检察监督规范,应当作为专门立法的重点。例如,对于检察监督过程中,监督主体应当遵守的程序规则和应当履行的客观义务,三大诉讼法并无具体涉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监督法进行专门规定。

另一方面,与三大诉讼法已有规范重叠的内容,在立法技术上应当尽量避免。但是,对于三大诉讼法中不宜由三大诉讼法规定或更适宜放在人民检察院监督法中的监督规范,人民检察院监督法应当予以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