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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航局发布《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这一新规将于2027年正式施行,取代已实施近20年的旧版管理办法。

新规对定期航班、不定期运输飞行和通航飞行的预先飞行计划管理进行全面规范,旨在提升行业运行品质和治理能力。

01 适用范围

新规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以及中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公海上空实施的所有民用航空飞行活动。

具体包括三类飞行:定期航班飞行、不定期运输飞行以及通航飞行(包括调机、训练、试飞、验证、公务等)。

值得注意的是,起降机场均不在中国境内但飞越中国管制空域的飞行同样适用本办法。

02 核心原则:批准制

新规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所有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预先飞行计划必须获得批准,未获批准不得实施。

变更和取消已获批准的预先飞行计划时,运营人也必须及时提交申请。

运营人必须按照批准的预先飞行计划组织运营和实施飞行,并在飞行前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提交领航计划。

03 管理机构明确

民航局对预先飞行计划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作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单位,负责全国具体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则负责监督本辖区预先飞行计划的执行保障工作,形成中央与地方两级监管体系。

04 申请条件与时限

对于在中国境内机场起降的飞行,运营人必须满足多项条件:航空器性能设备符合要求、投保第三人责任险、取得经营许可和运行合格审定、符合安全政策要求、未被列入严重失信记录等。

申请时限根据飞行类型有所不同:

• 定期航班日常申请:飞行前至少3个工作日

• 不定期运输飞行:飞行前至少5个工作日

• 通航飞行新增/变更:飞行前至少2个工作日

航班换季申请则按照民航局制定的换季工作要求集中提交。

05 特别批准与外交途径

新规明确了需要民航局特别批准的几种情形,包括中国运营人使用外籍或港澳台航空器、由外籍或港澳台居民担任机组成员、外航在未开放空域/航路/机场飞行等。

外国国家领导人专包机、外国军警海关航空器等特殊飞行,则需通过国家外交主管部门申请。

06 飞行延误管理

新规对飞行延误设置了明确的管理要求:

• 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运输飞行:自获批执行时间起延误超过72小时,许可失效。

• 通航飞行:自获批执行时间起延误超过24小时,许可失效。

飞行实施前,预计或已经延误1小时以上,运营人必须及时向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单位备案延误信息。

07 运行保障义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机场运营人必须依据批准的预先飞行计划做好运行保障工作。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在发送领航计划时需核对内容,确保与批复信息一致;计划变更或取消后,应及时变更或取消已发送的领航计划。

机场运营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运行保障服务,无法保障时应及时发布航行通告。

08 监督管理强化

新规强化了监督管理机制,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将对运营人的申请与执行情况,以及空管、机场的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航局将制定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限制措施。

运营人、空管单位和机场需按要求提供运行安全、效率、正常性所需的数据资料,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需接受专门安全教育和培训。

09 法律责任明确

新规明确了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 未获批准擅自飞行:运营人处5-50万元罚款;机长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

• 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撤销许可,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处警告或1-20万元罚款。

• 保障单位未按计划实施保障:警告或处1-10万元罚款。

• 未按规定报送数据资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5-20万元罚款。

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营私舞弊的,将面临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责任。

10 实施时间与过渡

本办法自2027年X月X日起正式施行,2006年5月3日施行的《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民航总局令第166号)同时废止。

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单位将根据本办法制定各类飞行活动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新规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民航运行管理向更加精细化、规范化迈进。随着2027年实施日期的临近,各相关单位需提前做好准备,适应新的管理要求。

对于航空公司和通航企业而言,这意味着需要更加严谨地规划飞行活动,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空管和机场单位,则需要提升保障能力,确保按批准计划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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