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险了才发现,我买的保险是假的,至今出险无法理赔。”许先生感觉很郁闷。

“便宜保险”——

陌生“保险”业务员向网约车司机推销

“比我在保司买的保险便宜约1000元”

近日,广东珠海的许先生向记者反映称,2025年5月9日,他购买了“太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商业险”,花费1986.29元。同年11月22日,因压到路面的石块,导致车辆受损,过万的维修费至今无法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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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先生说,2022年4月,他成为一名网约车司机,第一年购买营运车辆的商业险,“100万元的三者、新能源汽车损失险等,共计1万余元。”“第一年没出过险,第二年我的商业险保费应该会降低不少。”

2023年4月,在即将续保时,许先生收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卖保险的,可以加个联系方式比价,“他给我推荐的保险,比我此前买的商业险便宜约1000元。此后,我一直在这个业务员处续保。”2025年,许先生不再从事网约车工作,将自己的车转为私家车,并在所谓“便宜保险”的业务员处,购买了份私家车商业险。

记者注意到,许先生2023年购买的所谓“保险”,实际是一份由河北平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安全统筹单(电子单)》,总费用4449.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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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续购的“保险”

2025年续购的“保险”实际为“太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交通安全风险减量电子单》,总金额1986.26元。其中“总则”提及,太保汽车服务(辽宁)有限公司,非财产保险公司。旨在为在我司参加风险减量的机动车提供基础的交通风险防控服务,合同是具有显著行业互助互补性质的民事射幸合同,不适用于《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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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受阻——

定损理赔始终无果,理赔员也失联

许先生称,业务员向他推销的是车辆商业险,同时也办理交强险业务,“2023年至2025年,对方给我出的交强险,都是由平安产险、人保财险等出保。商业险始终不是大公司保单。”他直言,因为自己没出过险,即便有剐蹭碰撞,也都是对方全责,因此没发现过问题。

2025年11月22日,许先生开车时没注意,车辆出了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2025年11月22日下午2时40分,许先生在广东珠海某路段行驶,压到路面上的石块,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因其驾车时疏忽大意,未注意观察,负全部责任。

许先生联系到太保公司的理赔员,对方称“支持普通汽配厂维修,不支持4S店维修。如果坚持4S店维修,核损部门会按正常修配厂的价格核损,差价麻烦您接受”。许先生表示,车辆被石头磕到了底盘,肯定要去4S店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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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员告知不支持4S店维修

“我问他们什么时候来现场拍照,对方说他们是线上定损。”许先生感觉很糟心。

聊天记录显示,理赔员多次表示,许先生的车不能去4S店维修,若维修核损价格可能会有差异。许先生询问,“新能源车电池损伤,不在4S店去哪维修?我买你这个保险有什么意义?”理赔员回复,“需要我帮您撤案吗?”截至2026年3月,仍未完成核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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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先生询问理赔事宜,理赔员让他联系经理,称案件等经理处理。许先生称对方推诿,12月开始,对方就失联了。

2026年3月9日,记者尝试联系该理赔员,电话无人接听。记者联系该公司4008507969客服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投诉无果——

市民热线:不是金融机构,建议报警

警方:涉及人很多,但暂时不予立案

“我的车最终定损1.5万元,这笔费用由我自己支付。”许先生很郁闷,他向市民投诉热线和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了投诉。

鞍山市12345市民热线称,该公司不是持牌保险机构或中介,不是金融机构,属于非法从事金融活动,建议报警或走司法程序处理,“若警方没有立案,可以拨打专线进行投诉。”

天眼查显示,太保汽车服务(辽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9月19日,注册资本300万元,2024年工商参保人数0人。

工商信息显示,其属于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管辖,经营范围与“保险理赔”无关,登记为“出租车客运”行业。该公司与13个主体存在涉诉关系,其中69.2%的涉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我向鞍山市公安局报过警,民警也来我们当地给我录过口供,但始终没有立案的进展。”许先生说。

鞍山警方与许先生的录音显示,民警表示,领导和检察院沟通了,意见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后续,警方可能会重启对该案的调查,“我们给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做了笔录,他们都是打工的。这件事涉及了很多人,我也想对他们打击处理,但我也是穷尽了(各种办法),真没啥好的办法。”

民警无奈道,“证据层面看,我认为已经足够了。”“从底下干活的到上面的老板,我们都找到了。对于买保险的消费者挺不公平,等领导层面沟通之后,看能不能进行打击处理。”

律师说法——

焦点一:保险合同、机动车安全统筹单、交通安全风险减量电子单法律性质不同

陕西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东晨说,三者法律意义不同,核心区别就在于三者不同的法律性质。

刘东晨解释道,保险合同(交强险/商业车险)属于我国《民法典》中的典型合同,也称有名合同,法律性质属于特许金融服务合同,除了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受到《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保险合同中提供保险服务的主体,必须是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有保险牌照、偿付能力监管、保险保障基金兜底。作为保险凭证的保单,条款费率均经监管备案,格式统一、权责清晰。

机动车安全统筹单作为一种非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最初是交通运输行业内部为提高抗风险能力而设计的。根据1993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的批复》(云政复〔1993〕61号)和2012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安全统筹单属于行业互助/民事服务合同,仅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不适用《保险法》。其提供服务的主体一般是运输企业,无保险经营资质,仅限企业自有车辆非经营性内部互助,不得对外“卖统筹”。

机动车交通安全风险减量电子单是在统筹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目的是突破不得对外“卖统筹”的政策限制。但当前被社会资本异化,演变为面向不特定社会车辆的变相保险产品,属违规经营。从本案中的《机动车交通安全风险减量电子单》的核心条款来看,与《保险法》规定相吻合,形式上是普通服务合同,实质上是保险合同。

焦点二:机动车交通安全风险减量电子单法律实质系保险

刘东晨说,从许先生的遭遇来看,案涉企业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现实中车主的维权难度较大。

从行政责任来看,不能单纯从形式上判断是否属于保险合同,而要从实质上依法进行法律性质的判断。以【云政复〔1993〕61号文件】的规定为例,参加统筹的车辆“视同参加机动车辆各种保险”。尽管案涉企业极力否认其提供的是保险服务,并且特别声明其“非保险公司”,但从约定的核心条款来看,完全符合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实质上从事的就是车辆保险服务。

刘东晨表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服务属于特许行业,企业必须取得相关资质。案涉企业未取得许可从事保险服务,可按《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等 。

焦点三:案涉企业涉嫌合同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

刘东晨强调,案涉企业可能涉嫌合同诈骗和非法经营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

刘东晨认为,本案罪与非罪的核心点,系严格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行为的界限。本案中,案涉企业根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却谎称可以为当事人提供车辆风险减量服务,客观上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案涉企业只拿钱不服务,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若被害人人数众多,涉案财物数额较大甚至巨大、特别巨大,则涉嫌合同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我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本案中,罪与非罪的核心点在于案涉企业是否违法从事了保险业务。由于机动车安全统筹单、机动车交通安全风险减量电子单本质上是变相提供了车辆保险,其服务的法律实质是保险业务,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编 辑 丨陈香云 实习生 李今越

一审丨陈香云

二审丨袁隽永

三审丨丁兴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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