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沃律师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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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原告浙江欧诗漫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为国内知名美妆品牌运营主体,其持有的第640145号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品牌积淀,在化妆品领域拥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与美誉度。被告系一家经营美容养生服务的市场主体,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招牌、店内装潢、用品及线上平台宣传中,大量使用与原告案涉商标高度近似的文字,且将该近似文字作为企业字号长期使用。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原告案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 类化妆品相关商品,而被告经营的是美容养生服务,二者并非同类商品或服务,且被告对案涉商标的驰名性、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性均提出异议,如何实现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成为本案维权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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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事实梳理
1、案涉商标自1993 年核准注册后,经多次续展,专用权期限至 2033 年,原告经商标权人合法授权,取得该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并有权以自身名义提起侵权诉讼。
2、案涉商标经数十年持续使用,品牌方通过卫视广告投放、明星代言、新媒体传播等多渠道持续宣传,相关话题在主流平台播放量超16 亿次,产品连续 5 年斩获国货相关品类销售额第一,拥有广泛的市场认知度。
3、被告在经营过程中,持续在线下经营场景及线上商业平台使用与案涉商标近似的文字标识,且将该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多年,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服务与原告存在特定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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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要点
1、驰名商标认定具有必要性:本案中原告商标核定商品与被告经营服务并非同类或类似,原告以商标侵权主张权利,需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依据,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对案涉商标是否驰名予以审查认定。
2、案涉商标已达驰名程度:结合案涉商标的使用历史、宣传规模、市场声誉、受保护记录等证据,法院认定该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中国境内社会公众所熟知,符合驰名商标的法定认定标准。
3、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被告使用的近似文字与案涉驰名商标读音一致、文字高度近似,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与摹仿,不正当利用原告品牌商誉,减弱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告将近似文字作为企业字号长期使用,具有明显攀附故意,误导相关公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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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纠纷案件,其胜诉不仅为委托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彰显了司法对驰名商标的强保护导向,明确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可延伸至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领域,为美妆行业及其他领域的驰名商标跨类维权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
同时,本案也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带来启示:对于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品牌,应重视驰名商标的培育与保护,及时固定商标使用、品牌宣传、市场影响力等相关证据,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面对跨类侵权行为,应积极运用法律手段,通过驰名商标认定实现跨类保护,坚决遏制攀附品牌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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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沃知产律师专业声明
深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专业、严谨、高效的执业理念,组建了兼具深厚法律理论与丰富实战经验的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从案件分析、证据构建到诉讼策略制定,新沃律师始终以客户合法权益为核心,用专业能力破解维权难点,用实战成果诠释法律服务价值。为企业提供商标、专利、著作权保护及不正当竞争维权等全链条法律服务,以专业法律力量守护企业知识产权,助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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