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总队领导问,为啥我们要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啥还要通过应急管理部门向政府报告(备案)?

这事儿说来话长,我们先来捋一下,消防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消防法律的层面来看,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消防监督条例》,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屯哥查了这两个法律,都没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说法。

1998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做出了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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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就是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从1998年正式作为一个法定名词进入消防史册的。在这个时候,其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就可以直接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没说要通过公安机关来报。

2009版消防法(修订版)第17条,做出了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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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多了一句话: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为啥多写这句话,恐怕只有当时修法的人比较清楚了。

2019版消防法(修正版)第17条,做出了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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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把公安机关改成应急管理部门了。

那么为啥要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啥要报政府备案:

屯哥的分析是这样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单位越来越多,这时候消防监管力量不足,没办法全面监管,因此就选择一些重要的单位(易起火,易伤亡、财产损失大)来监管,也就是抓重点。

在这种情况下,消防机构需要让政府知道有哪些单位被列入了重点,一方面可能是方便明确自己的监管责任边界,一方面可能是方便政府安排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至于为啥要由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向政府报告(备案),从机构角度来讲,2023年之前,消防机构都是部门(公安、应急)内设机构,内设机构通常不能越级向政府行文,因此才做出了这样的规定。

后来有一段时间,消防内部对设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做法有些争论,主要是怎么确定重点?有些小场所、甚至居民楼,都有可能发生大火,并导致大量亡人,所以重点怎么划挺麻烦的,既然划不清楚还不如不划重点。

对划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这个做法,你们是怎么想的,咱们留言区聊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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