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妇女权益保护专栏 文章/杨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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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回顾

一、基本案情回顾

2015年,颜某与罗某登记结婚。2022年7月,颜某生育双胞胎子女罗甲(男)、罗乙(女)。两个孩子出生后,与父母共同生活在A省。2024年3月,因家庭矛盾未能调和,罗某及其父母、妹妹等人强行将罗甲带离住所并带至B省。此后,罗甲与罗某的父母在B省共同生活居住。颜某多次沟通要求送回孩子,均遭罗某拒绝。无奈之下,颜某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罗某将罗甲送回原住所,并禁止其再次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二、本案法律分析

二、本案法律分析

(一)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立法精神

2024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等事宜,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这一条款虽主要指向离婚场景,但其立法精神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父母均不得通过暴力或隐蔽手段剥夺对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探望权利。

本案中,罗某及其家人强行将罗甲带离并藏匿于外省,实质上是利用事实上的控制状态,单方面剥夺了颜某对罗甲的抚养权和监护权。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颜某作为母亲的人格权益,更直接违反了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要求。法院通过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制止这种违法行为,是对立法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母亲监护权的人格权属性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侵害人格权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权虽未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明确列举,但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包含身份利益,属于人格权益的范畴。

颜某作为罗甲的法定监护人,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实施抚养教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罗某通过暴力手段强行带离并藏匿孩子,致使颜某无法正常行使监护职责,这一行为直接侵害了颜某的人格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法院受理其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意味着司法对母亲监护权作为独立人格利益予以确认和保护,这对维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三)破解“抢子维权”困局

在传统的家庭纠纷解决机制中,一方抢夺、藏匿子女后,另一方往往陷入维权困境:民事诉讼周期长、取证难,即使最终胜诉,孩子可能已在长期分离中与对方形成新的依恋,执行难度极大。这种“抢子维权”的怪圈,长期以来使妇女在家庭矛盾中处于弱势地位。

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引入,为破解这一困局提供了有效路径。禁令具有快速、及时的特点,能够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迅速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防止损害后果扩大。本案中,颜某若通过常规诉讼程序解决,可能需要数月甚至更长时间才能获得生效判决,而在此期间,罗甲与母亲、妹妹的分离时间越长,修复亲子关系的难度就越大。通过申请禁令,颜某有望在较短时间内获得司法救济,这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制度倾斜。

三、律师结语

三、律师结语

颜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系一起典型的因家庭矛盾引发的监护权侵害纠纷。从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角度审视,该案不仅关涉母亲对子女的身份利益诉求,更深层触及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权的保障、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平等行使监护权的实现,以及法治框架下对家庭内部弱势群体权益的制度回应。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以其及时性、预防性功能,为制止抢夺、藏匿子女行为、防止损害扩大提供了有效司法路径,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及时保护与妇女合法权益的实质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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