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气东送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鄂豫赣皖浙闽段(寿县段)项目征地补偿方案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等规定,依据《寿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寿政秘〔2025〕90号)、《寿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的补充公告》(寿政秘〔2025〕21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茶庵镇精神村集体所有土地0.1072公顷(1.6080亩)、炎刘镇龙楼村集体所有土地0.1002公顷(1.5030亩)、刘岗镇塘面村集体所有土地0.1000公顷(1.5亩)、众兴镇众兴村集体所有土地3.4699公顷(52.0485亩)、张李乡马郢村集体所有土地0.1221公顷(1.8315亩)、迎河镇瓦房村集体所有土地0.2918公顷(4.3770亩)、丰庄镇五里村集体所有土地0.1987公顷(2.9805亩),寿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中,一号地块东至乔木林地、西至乔木林地、南至乔木林地,北至农村道路;二号地块东至水田、西至水田、南至水田,北至农村道路;三号地块东至乔木林地、西至乔木林地、南至乔木林地,北至农村道路;四号地块东至淮六路,南至厂房,西至水田,北至水田;五号地块东至水田,西至水田,南至农村道路,北至水田;六号地块东至水田,西至水田,南至水田,北至农村宅基地;七号地块东至水田,西至水田,南至水田,北至农村道路。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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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川气东送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鄂豫赣皖浙闽段(寿县段)项目建设需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4.3899公顷(65.8485亩),其中:农用地4.3701公顷(65.5515亩),含耕地3.6599公顷(54.898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198公顷(0.297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土地分类面积明细表

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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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由六安博远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集体建设用地价格实施评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确定迎河镇(其他乡镇不涉及)拟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补偿标准为5060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寿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20〕81号)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及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涉及征收农民宅基地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寿政〔2024〕11号)、《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寿县财政局 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寿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寿县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试行)> 的通知》(寿人社秘〔2025〕35号)的规定执行。其中,本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根据缴费补贴对象参加的不同基本养老保险险种,以计入个人账户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49760元/人。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茶庵镇、精神村、土城一组、柿园组;炎刘镇、龙楼村、李老郢组;刘岗镇、塘面村、果店组;众兴镇、众兴村、周庙港西组、周庙西套组;张李乡、马郢村、检庄组、军庄组;迎河镇、瓦房村、红星组、马台组;丰庄镇、五里村、菜园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在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houxian.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茶庵镇人民政府、刘岗镇人民政府、炎刘镇人民政府、众兴镇人民政府、张李乡人民政府、迎河镇人民政府、丰庄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茶庵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吴杨睿,联系人18119797705)、刘岗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郝绵帆,联系方式:13856402316)、炎刘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徐晓夏,联系方式:18225541554)、众兴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杨广全,联系方式:13966286982)、张李乡人民政府(联系人:姚宁,联系方式:13956124949)、迎河镇人民政府(联系人:王教恒,联系方式:13965496289)、丰庄镇人民政府(联系人:王文坦,联系方式:15156959898)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茶庵镇人民政府、刘岗镇人民政府、炎刘镇人民政府、众兴镇人民政府、张李乡人民政府、迎河镇人民政府、丰庄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陈磊;电话:0554-4022020)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寿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茶庵镇人民政府、刘岗镇人民政府、炎刘镇人民政府、众兴镇人民政府、张李乡人民政府、迎河镇人民政府、丰庄镇人民政府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2026年3月6日

来源: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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