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张“免费吃饭”的传单,踏上了代价沉重的“三天两晚”威海之旅。到了威海后,在销售人员的推销下,稀里糊涂地花几十万买了一套海景房……这样的套路在一些旅游城市很常见,购房的通常是有钱有闲的退休老人。近几年,我们也接到过许多类似的咨询。那么,这种情况下买的房,还有退掉的可能吗?
这应该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单纯以“我后悔了”“家里人不同意买房”“房价暴跌”等理由退房是很难得到支持的。但以下几种情形可供参考。
首先,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定可解除的情形,例如:经鉴定房屋等级为D级、主体结构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入住致使购房目的无法实现等,均可依法主张解除合同。若房屋情况符合上述条件,可在取证后主张退房。
其次,判断购房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如果能拿出确凿的证据,比如:宣传单、购房凭证、支付凭证、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明开发商存在欺诈,导致老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那么我们可以主张撤销合同。但撤销合同从实践看,难度还是很大的。
现实生活中,很多开发商的行为可能并未达到欺诈的程度。但是可能会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如果购房人发现开发商的宣传与实际不符或存在其他问题,我们在保存购房凭证、支付记录等常规证据的基础上,还要着重搜集开发商的线上线下宣传材料等针对性证据,为后续维权做好准备。
再次,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可以确认一下自己购买房屋时,开发商是否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如果售房时,开发商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则售房合同可以认定无效。可以借此推动退房诉求的实现。但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如果在起诉前开发商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此外,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开发商取得了预售许可证,也有法院综合考虑市场环境、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后,最终认定合同有效的案例。第二,开发商的资金情况如何,是否具备偿还能力。购房人在起诉时可以考虑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维权过程中对方偷偷转移财产。以上两方面问题,了解清楚后再做是否诉讼的决定。
最后,我们也可以针对有证据的、开发商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比如:虚假宣传、质量问题等,向项目所在地的住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反馈,申请其对开发商或销售方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利用合法合规的法律手段,增加开发商不解决问题的违法违规成本。
与此同时,我们可以“边打边谈”,即在针对开发商的各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追责的过程中,通过谈判来争取跟开发商协商退房。不过开发商往往不会轻易同意,甚至可能提出高额违约金要求购房人承担,这就需要购房人在取证、法律手段的运用上都做好更全面、专业的准备。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当我们知道自己买的房子出了问题,或者是作为子女的我们知道家里老人在旅游过程中被“骗”买房后,不要一味地自责和埋怨,陷入极端的负面情绪中,这可能会使我们错过最佳维权时机。我们要做的是保持冷静,搜集证据,依法依规地及时维权。必要时可以向相关专业人士咨询,或者请专业房产维权律师及时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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