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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

有的经营者为吸引流量、提升销量

在产品宣传文案中

表面强调和知名品牌的区别

实则利用知名品牌“关键词”引流

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呢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01

案情简介

A公司是“LXX”商标的权利人,该注册商标尚在有效期内。B公司为推广自家的运动服品牌,于2023年在某社交电商平台注册账号并发布多条推荐推文。B公司在笔记中多次使用“坚决不印LXX标”“不是LXX瑜伽服买不起,而是这件更有性价比”“LXX同款”“LXX御用面料供应商”等表述,同时在推文末端嵌入自家产品的销售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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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表面上与“LXX”进行区别,实则仍然以“LXX”作为关键词引流,进行区别式攀附,同时“LXX 御用面料供应商”等表述属于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A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B公司辩称,其发布的所有笔记内容不会让消费者混淆自身销售的商品与“LXX”品牌,因此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02

法院审理

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争议焦点为B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应否赔偿损失。

首先,A公司与B公司均为经营运动服的企业,属于同业经营者,两者的消费群体具有高度重合性,B公司的行为亦将影响A公司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故二者之间具备竞争关系。B公司在多篇笔记的标题、正文和标签中使用“LXX”,缺乏使用的正当性,虽然笔记内容刻意强调B公司商品与A公司商品的区别,但客观上,平台用户仍然可以以“LXX”等作为关键词匹配到其笔记,再通过笔记获取案涉商品链接,从而实现关键词引流,属于不合理地获取涉案店铺中商品点击、浏览及交易的机会,切实增加其商业机会而减少他人商业机会,实质上是一种“搭便车”的攀附行为。

其次,B公司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市场信息机制,造成市场信息的混乱,阻碍市场上供需双方的精准匹配,甚至导致错配,获取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再次,B公司未曾为A公司生产、加工过“LXX”品牌的服装,亦没有为A公司产品供应过任何面料,在宣传笔记内容中使用“LXX同款”“LXX御用面料供应商”等表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两产品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或是与A公司具有某种特定关系,不当攀附A公司商誉,获取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A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B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根据涉案侵权行为的情节,包括A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B公司的销售价格、数量、库存以及侵权时间,A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依法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03

鹏法君说法

实践中,部分经营者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未直接仿冒商标”“仅提及知名品牌”就不违法,但本案中,B 公司在推广自身品牌时,采取“一边撇清关联、一边主动攀附”的矛盾宣传模式:既以“坚决不印LXX标”“不是LXX买不起”等表述刻意与A公司品牌划界,又反复使用“LXX同款”“LXX御用面料供应商”等字样,实质是借助“LXX”注册商标的市场知名度与消费者信任度,让社会公众误以为其产品和“LXX”有关联,进而实现引流销售。这种“区别式攀附”本质是“搭便车”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

鹏法君提醒,市场竞争的关键是产品品质与服务升级。广大市场主体要用实力赢得消费者认可,而非通过“蹭热度”来投机取巧。“既要蹭名牌流量,又想撇清关系”的区别式攀附,不仅不光彩,还可能面临法律追责,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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