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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罪:一个观念的历史

·中世纪思想史领域的杰作,著名历史学家莫顿·布鲁姆菲尔德教授的代表作;

·详尽地梳理了七主罪观念的异教和早期基督教起源,及其在中世纪教会拉丁文献中的演变,解析了七主罪观念的历史背景、形成演变和文化影响,在初次出版半个世纪后仍是本领域内未被逾越的经典。

·本书是“十四五”时期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专项规划项目之一。

01

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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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部研究中世纪历史观念的著作中,布鲁姆菲尔德教授为我们提供了理解中世纪文化的入门指导,他以严谨的笔触追溯了“七主罪”观念从希腊化时期的异教起源,到中世纪体系中的融合,直至文艺复兴曙光初现时的解体重构。他尤其聚焦于英国中世纪文学领域,沿着特定的思想脉络,引领我们深入中世纪社会的肌理,让我们得以窥见历史长河中文学、艺术、神学、历史与社会的交织图景。

作为研究中世纪道德训诫文献关联性的参考指南,作为解读但丁、乔叟、朗格兰、斯宾塞等文豪乃至众多神学家、哲学家都曾运用过的观念的文本,更作为中世纪文化的综合导论,这部著作既适合中世纪文化多领域的专攻学者,亦契合整体中世纪文化爱好者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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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even

Deadly Sins

02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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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顿·W.布鲁姆菲尔德,哈佛大学著名中世纪历史专家、英语史专家、思想史专家和亚瑟·金斯利·波特荣誉讲席教授、美国国家人文学科中心的创立者。撰有《英语史的语言学导论》(A linguistic introduction to the history of English)、《早期社会中的诗人角色》(The Role of the Poet in Early Societies)、《观念、语言和文学研究札记》(Essays and Explorations: Studies in Ideas, Language, and Literature)等。

03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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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i

绪论 1

第一部分

第一章 异教与犹太背景 7

1 希腊化时代 7

2 希腊化神学及滋养它的土壤 12

3 希腊化时代的神学和宗教信仰在对待恶的问题上的态度 16

4 有关“另一个世界之旅”和末世论的信仰 23

5 灵魂戏剧和它的背景 28

6 象征七恶灵——魔鬼——的动物 43

7 象征与比喻——诺斯替派灵魂戏剧中的邪恶看守 48

8 重述罪行名录——数字“7”的意义 57

第二章 七主罪的起源 109

第三章 基督教神学、中世纪早期的拉丁文学和艺术中的主罪观念 168

第二部分

第四章 英语文学中的主罪观念(1200年以前) 263

第五章 在欧洲大陆和13世纪英格兰文学中的主罪观念 302

1 宗教文学 303

2 大陆非宗教文学 314

3 盎格鲁撒克逊文学 327

4 13世纪的英格兰文学 335

第六章 《神曲》和14世纪英语文学中的主罪观念374

第七章 15世纪英语文学和斯宾塞《仙后》中的主罪观念 472

书目 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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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精彩书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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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七主罪的起源

大公教会的神学一直以来都会对“主罪”和“大罪”进行区分。然而,个别神学家和平信徒经常将两者混淆,特别是中世纪晚期以降,教理问答和术语(以“大罪”一词来代指“主罪”)往往助长了这种混淆。正如它们的名称所呈现的,“主罪”指的是那些最重要的罪,而“大罪”指的是那些必然会导致永罚和灵魂死亡的罪,它们各有其起源。为了避免在阐述我们的观念的发展过程时和无数不同的线索纠缠不清,我们必须要时刻谨记这种区别,不管它们在历史上多么经常地被混为一谈。

造成这种混乱的主要原因来自补赎圣事(the sacrament of penance),因为告解者需要一份方便的罪行名录来帮助他们完成这项仪式。与“主罪”不同,“大罪”没有标准化,因此早期写悔罪书的作家们就转而编订了一系列至少具有一定稳定性的恶习。他们必须激发那些和他们第一次打交道的“半异教徒”的内疚感,这些人可能没有受过教育,很难回想起,甚至不知道自己的罪。因此,平信徒——尤其是从12世纪开始主罪在文学和艺术中流行开来之后——开始慢慢认为“主罪”就是“大罪”。

本书所讨论的这些罪在托马斯·阿奎那的作品中被称作“主罪”,而非“大罪”。他(我们将在第三章讨论)认为这些罪是导致人类特定罪的目的因(final cause)。这些罪过在他的伦理学中并非造成“罪”的唯一原因(only cause),而且即使不告解,犯下它们也不一定会导致永罚。

直到13世纪和14世纪,平信徒依然会区分“大罪”和“主罪”,这一事实从但丁对“七主罪”的使用就可以看出来。也许不了解《神曲》的人会想当然地以为但丁会在《地狱篇》提到它们,但其实它们出现在《炼狱篇》。在炼狱中停留绝非永罚,而是指向最终的救赎。事实上,在14世纪以前,“大罪”这个词很少,甚至根本不会用来指代“主罪”。

真正的“大罪”虽然主要是由基督教发展起来的,但其实是本土的“犹太—基督教”传统。它们可以被定义为拉比和早期教父们认为会导致永罚的罪。通常,它们以“十诫”为基础,是公元前1世纪(如果不能追溯到更早的话)巴勒斯坦犹太人信仰的一部分。然而,它们从未被标准化。

在犹太教和基督教的作品中,有许多关于“大罪”的典故。《新约》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名录,教父们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则以《约翰一书》5∶16为理论的出发点,其中区分了“非重大罪行”和“重大罪行”。虽然这节经文没有列出“大罪”的具体名录,但德尔图良、居普良、奥利金、奥古斯丁、杰罗姆和其他一些人都认为通奸、亵渎、杀人等属于重罪。另一方面,正如我将简要指出的,“主罪”(vitia principalia)的传统是从希腊化时代的星相宗教和科学中产生的。在中世纪晚期之前的讨论中,我将会避免使用“大罪”这个词,除非特指犹太—基督教中的原始概念。

在第一章中,我们始终默认一些著名的希腊化灵魂之旅的版本是“主罪”起源的基本元素。现在,我们必须去追溯这个观念演变至今所可能经历的过程。必须强调的是,没有任何其他理论能像星相理论一样令人满意地解释“主罪”的起源问题,就算这个理论不能说明整个过程,它也至少能够为我们提供“里程碑”,并使“‘主罪’的观念在公元400年左右的埃及沙漠中出现”这一事实变得合理。有人试图从希腊哲学和思辨,或者当时或更早的犹太教中寻找起源,但他们的努力很难说是成功的。

《十二族长遗训》中的《流便的遗训》(查尔斯将其判定为公元前109—前106年的作品)最早提到了“七种主罪”。它出现在作品的第2章和第3章,这个部分可能更晚出。文中列出了一种欺骗的灵体: 淫乱、暴食、争斗、虚荣、骄傲、撒谎和不公正。这些灵体中,有一些与身体的某些部位有关。在同样的篇章(第2章第3节、第3章第2节)中,插入了一段关于其中生命灵体的段落,这些灵体对应着五种感官、性能力和生命之灵,还出乎意料地增加了一种睡眠之灵。这些生命灵体与欺骗灵体存在着某种关联。尽管戈辛(Gothein,第429页)认为它是原本就有的,但查尔斯在他编辑的版本中清楚地将这个部分标为基督教的介入。“睡眠之灵……是谬误和幻想”(第3章第7节)再次被添加进来,成了第八种欺骗的灵体,这显然也是经过篡改的。不难看出,这个文本在这个问题上有很多缺陷,变得很混乱。

这份名录与本都的埃瓦格里乌斯(Evagrius of Pontus,逝于约400年)的作品中出现的有一处引人注目的巧合,而埃瓦格里乌斯是第一位采纳了“主罪”体系的正统基督教作家。其中有四宗罪,两份名录中都用了相同的词: 暴食(γαστριμαργkα)、傲慢(κενοδοξkα)、淫乱(πορνεkα)和骄傲(Qπερηφανια),至于第五宗罪,《流便的遗训》中的“争斗”(μαχη)与埃瓦格里乌斯作品中的“愤怒”(óργj)非常接近。埃瓦格里乌斯作品中的其他三宗罪,即哀伤(λDπη)、疏忽(wκηδkα)和贪婪(φιλαργνρkα)与“遗训”中的并不相同。在罪的排列上,两个文本也没有相似之处,不过,“遗训”中所列前两宗罪——淫乱、暴食——以相反的顺序排在埃瓦格里乌斯作品所列名录的前两位。埃瓦格里乌斯作品中的“哀伤”是斯多葛派的“四情”之一,在《赫尔墨斯文集》第6卷中被采用。

很明显,在这两个可能相隔了500年的案例中,我们面对的是同样的传统。虽然“遗训”的引喻看不出明显参考占星术之处,但作者使用了“欺骗灵体”这个短语来喻指罪,这个事实很重要。罪被视作邪恶的灵体。在正统的法利赛人犹太教中,我们当然不能期望出现任何与罪相关的星体暗示。

下一个提到它的参考文献是贺拉斯《书信集》中给梅塞纳斯(Maecenas,约公元前20年)的信,其中他提到了七宗(或八宗)重大罪行或情感,可以通过适当的程序来赎罪。

人心散发着贪婪而卑鄙的渴望: 有一些词语和惯用语可以减轻这种痛苦,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治愈。你的虚荣心很重,有一本书,如果你通读三遍,就会获得某种补救,起死回生。嫉妒、愤怒、倦惰、酗酒、肉欲,只要耐心去学习,没有人会野蛮到无法驯服。

正如佐克勒(Zöckler)指出的(Lehrstück, p.7),“贪婪”(avaritia)和“卑鄙的渴望”(cupido)可能指的是同一种罪过,贺拉斯用“这种痛苦”(hunc dolorem)来指代它。因此,我们在这里发现了一个与教会的教义(尤其是格列高利的教导)几乎完全一致的对应物,格列高利改变了顺序,并将最初埃瓦格里乌斯的“八主罪”减少到了“七主罪”。如果我们把“虚荣”(laudis amore)放在贺拉斯所列名录的第一位,实际上就得到了格列高利对七主罪的排序。然而,在词语上并非完全相同。当然,这种显著的一致性并不能证明任何直接的影响,但它表明,这种观念早在贺拉斯时代就已经普遍存在了。一些希腊化概念是它的源头,也是“遗训”的素材;正如佐克勒表明的那样,这几乎不可能是正统斯多葛派的思辨,除非是以某种东方化的形式呈现的。贺拉斯的信中对七宗罪和八宗罪的混淆也很重要,因为这两个数字在我们所研究的这个观念的初期历史中都能找到。

在埃瓦格里乌斯之前的“七主罪”历史上,一组被称为《赫尔墨斯文集》的作品具有一定的重要性。这些作品主要是埃及新柏拉图主义者的作品,受到了斯多葛派、犹太教、波斯神学的影响,也可能受到埃及本土信仰的影响,当然,还有柏拉图,尤其是《蒂迈欧篇》的影响。它们或许是埃及神秘宗教的经文,其内核或可追溯到公元前2世纪。这些作品的创作时间一直是备受争议的。然而,今天人们普遍认为,无论《赫尔墨斯文集》的某些部分出于什么年代,它都是在基督教早期的几个世纪里被形塑而流传下来的。我们所用的手抄本可以追溯到11世纪,不过它有可能是米海尔·普塞洛斯(Michael Psellus)在11世纪的君士坦丁堡所使用的版本的复制本。《赫尔墨斯文集》本身主要涉及哲学以及与之相关的神学和宇宙学主题。与赫尔墨斯相关的炼金术和占星术作品主要是晚期的作品,而且该宗教很有可能具有神秘主义和实用主义的特征。换句话说,“赫尔墨斯主义”这个词涵盖了各种各样的主题和作品,从纯哲学到黑魔法等领域,它们的共性是都带有对“赫尔墨斯—托特托特(Thoth),埃及神话中的智慧之神。”的忠诚。赫尔墨斯主义也许兼具宗教崇拜和哲学思辨的特征,围绕着它形成了一个“天选之民”的内部圈子(这些人保留了“灵知”),还有一个由追随者组成的外部圈子(这群人即便最终得以入门,也应该不会立即被传授全部奥秘)。赫尔墨斯主义对世界的影响巨大,特别是在神秘学和某种流行的神秘主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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