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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4年,王先生(原告,化名)因暂不符合北京市购房资格,与朋友李女士(被告,化名)签订《借名购房协议》,约定:

王先生以李女士名义购买一号房屋(位于西城区);

全部购房款(含首付、按揭、税费等)由王先生承担;

房屋归王先生所有,李女士仅为名义产权人,须配合未来过户。

协议签订后,王先生支付全部房款,并一直占有使用房屋、缴纳物业及供暖费用。

2018年,李女士又以该房屋为抵押,向乙信托公司借款183万元(实际用款人仍为王先生)。

2022年,王先生家庭取得北京市购房资格,遂起诉要求李女士配合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与配偶名下。

李女士辩称:

借名协议因规避限购政策而无效;

王先生本人无资格,不能以其配偶有资格主张过户。

第三人甲银行(原房贷银行)、乙信托公司均确认:贷款已结清,同意房屋过户。

二、裁判结果

✅ 确认《借名购房协议》有效;

✅ 判令李女士于5日内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王先生及其配偶名下。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出资、占有、使用、还款均由王先生完成;

李女士从未对房屋主张权利,认可王先生为实际权利人。

协议不因“规避限购”当然无效:

限购政策属管理性规范,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协议未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人利益,不构成合同无效事由。

履行障碍已消除:

王先生家庭现已具备购房资格,符合过户条件;

抵押均已解除,无权利限制。

配偶作为共有人可共同登记:

夫妻共同申请购房资格,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属合法处分行为。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突出协议有效性:强调限购政策不导致合同无效,最高院及北京高院均有类似判例支持;

锁定“履行不能”已消除:提供最新购房资格核验通过证明,打消法院顾虑;

化解抵押障碍:提前协调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函,确保过户无障碍;

利用诚信原则:名义人长期默许实际人占有使用,反悔违背诚实信用。

重要提醒:

⚠️ 借名买房风险极高,务必签订书面协议;

⚠️ 即使签约时无资格,只要后续取得资格,仍可能成功确权;

⚠️ 保留全部出资、居住、缴费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注:文中人物、公司、房屋、案号均为化名,仅用于普法说明。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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