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李夫妇(化名)原住北京市朝阳区东草园某院(以下简称“22号院”)。1992年,22号院拆迁,安置人口为老李、妻子王女士及孙女小李(7岁),安置房为一号房屋(公房,由王女士承租)。
2000年,老李去世。2003年,王女士以成本价通过房改购买一号房屋,使用了老李与本人的工龄优惠,2004年房屋登记在王女士一人名下。
2020年,王女士去世,未留遗嘱。三名子女就一号房屋继承产生争议:
长子李某1:主张自己生活困难,应多分;
次女李某2:同意依法继承,只要求30%折价款;
三子李某3:主张房屋系其全额出资、借母亲名义购买,且孙女小李作为被安置人应享有份额;同时强调自己长期与母亲同住,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
二、裁判结果
✅ 一号房屋为老李与王女士夫妻共同财产,属遗产;
❌ 李某3“借名买房”及“孙女有产权”主张不成立;
✅ 李某3因尽主要赡养义务,继承40%份额;
✅ 李某1、李某2各继承30%份额;
三、法院说理要点
房改房使用已故配偶工龄 = 夫妻共同财产:
虽在老李去世后购买,但使用其工龄享受政策优惠,该部分对应财产价值属老李遗产;
故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非王女士个人财产。
“借名买房”证据不足:
购房合同、发票、产权证均登记为王女士;
出资行为可能基于赡养或家庭内部安排,不等于借名合意;
无书面协议,无法推翻产权登记效力。
被安置人≠产权人:
孙女虽为拆迁安置人口,但未参与房改购房;
公房承租权不等于所有权,房改后产权归属购房人。
尽主要赡养义务可多分:
李某3与母亲长期共同居住,负责日常照料、就医陪护;
其他子女认可其付出,符合《民法典》第1130条“可以多分”情形;
生活困难但有退休金、医保、住房者,不构成“特殊困难”,不能当然多分。
房屋未分割因缺乏价值共识:
各方拒绝对房屋现值评估,法院仅确认份额。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拆迁安置房 + 房改 + 借名主张 + 赡养多分”复合型继承纠纷,胜诉关键在于:
放弃“确权”主攻“多分”:借名买房举证难度大,转而聚焦“赡养事实”,用医疗记录、邻居证言、共同居住证明构建完整证据链;
精准适用《民法典》第1130条:强调“生活照料”比“经济支持”在高龄老人赡养中的核心价值;
瓦解对方“生活困难”主张:指出有退休金、医保、住房者不符合法定“特殊困难”要件;
接受“份额确认”策略:在无法达成价格共识时,先确权再另案分割,避免诉求被全驳。
重要提醒:
⚠️ 房改房即使由子女出资,若登记在父母名下且使用其工龄,通常认定为遗产;
⚠️ 拆迁安置人口不自动获得产权,需参与后续购房行为;
⚠️ “多分遗产”的关键是“主要赡养义务”,而非“出资”或“自称困难”。
注:文中人物、公司、房屋、案号均为化名,仅用于普法说明。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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