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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华兴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特大骗取贷款案作出终审裁定,依法驳回上诉人刘某权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案中,被告人刘某权等人通过"顶名贷款"、伪造合同、私自变卖抵押物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共计逾1900万元,给相关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虚构养殖骗贷 华兴银行损失惨重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6月,被告人刘某权因自身不符合贷款条件,通过朋友李某联系任某东、徐某二人,以承诺给予好处费的方式,让二人为其"顶名"办理贷款。刘某权从他人处租来297头活牛作为抵押物,以任某东名义在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银行")骗取贷款400万元。

同年8月,刘某权再次使用同样手法,以任某东名义在华兴银行骗取贷款500万元。两笔贷款发放后,刘某权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支付租金,并将部分作为抵押物的活牛私自出售。截至案发,华兴银行尚有827万余元贷款本金未能收回。

连环骗贷 多家银行中招

除华兴银行外,刘某权等人还将黑手伸向了其他金融机构。2022年12月,在尚未偿还华兴银行欠款的情况下,刘某权又以徐某名义,使用虚假购牛合同,在吉林银行公主岭支行骗取贷款300万元。2023年11月,刘某权以其子名义再次在吉林银行骗取贷款280万元。两笔贷款同样被刘某权挪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部分抵押活牛被私自出售,造成吉林银行近490万元损失。

内外勾结 犯罪手法多样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呈现出明显的团伙作案特征。被告人李某负责为多笔贷款准备虚假材料、跑办手续;被告人任某东、徐某则配合向银行虚构自己为贷款实际使用人的事实。整个犯罪过程中,涉案人员分工明确,通过伪造购牛合同、租赁协议、营业执照等手段,层层包装,最终成功骗取银行信任。

法院严惩 彰显司法决心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其帮助他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李某、任某东、徐某明知刘某权不符合贷款条件,仍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顶名贷款等方式帮助其骗取贷款,均构成骗取贷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刘某权不服提出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警示

此案的依法审理,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金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法院特别指出,刘某权在贷款前已欠多人借款未还,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向银行隐瞒真实情况申请贷款,贷款逾期后采取失联、逃匿手段规避还款,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案件的判决有力维护了金融秩序,保障了银行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