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堆杂物 地下室放私品

看似是“自家小事”

实则藏着大隐患

尤其是占用消防通道

一旦发生火灾

堵塞的就是生命通道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近日

一起业主私占公共区域堆物

物业清理后被索赔12419元的案件

法院给出了明确判决

也给所有业主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

私占地下室堆物,物业清理后被索赔

某小区业主梁某长期将私人物品堆放于小区负二楼地下室公共区域。2024年7月19日,物业公司在该堆放点墙壁及物品上张贴《杂物清理温馨提示》,载明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影响环境卫生且存在火灾隐患,要求业主于7月23日前清理,逾期未清理视为无主物品处理。因梁某未按期清理,8月18日,物业公司安排旧货回收人员上门回收。

次日,梁某发现物品遗失遂报警。后物业公司将物品送至梁某指定地点,但梁某以物品存在缺失为由拒绝收货。因双方就物品返还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物业公司又将该批物品拉回至旧货回收店。梁某认为物业公司侵害其财产权益,遂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2419元。

法院判决:

物业履职无不当,索赔诉求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案涉小区的业主,签署《承诺书》承诺遵守规约,却长期擅自占用案涉小区地下停车场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其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合同约定。

物业公司张贴《杂物清理温馨提示》,明确了清理期限及逾期后果,已尽合理告知义务。梁某逾期未清理,物业公司为维护全体业主利益、保障消防安全,在无法联系到梁某的情况下,安排旧货回收人员清理,履职正当。因梁某报警,物业公司将物品送回。结合现场照片及送货视频,运回物品种类与原物基本吻合。梁某主张物品缺失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现场清点固证,亦无有效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其应自负举证不利后果,其拒收物品后再起诉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原告堆放的物品价值,梁某主张财产损失12419元,仅提供自行手写价格表,未提交购买记录、票据等有效证据,且原告堆放的物品均属于废旧物品,故法院对其主张的价值不予采信。综上,梁某擅自长期占用公共区域堆放废旧物品,违反法律及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已尽告知义务,清理后亦按要求返还物品,履职无不当。梁某无正当理由拒收导致损失扩大,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梁某要求被告赔偿12419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消防普法:

私占消防通道,后果很严重!

很多业主觉得

“堆点杂物没关系”“物业多管闲事”

但事实上

私占公共区域 堵塞消防通道

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三款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高层民用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等部件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如何举报隐患

若群众发现火灾隐患

应该如何举报投诉?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文件要求,“96119”火灾隐患投诉举报热线已归并至“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广大群众可以通过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相关举报投诉和业务咨询。

石家庄消防提示

保持“生命通道”畅通十分重要

为了您和身边人的安全

请谨记下方安全提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公共空间,共同守护

生命通道,不容堵塞

愿每一位居民都能提高安全意识

自觉守规

共筑安全、整洁、有序的居住环境

让“生命通道”始终畅通无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