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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府公〔202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2024—2025年度非煤矿山“三个一批”计划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24〕38号)、《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远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平府函〔2024〕7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采矿权废止的兴宁市宁江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平远县坪山岗石灰石矿依法予以关闭。

矿山所在镇人民政府、县有关职能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压紧压实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的属地责任、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进度。相关部门要依法办理证、照的注(吊)销手续。矿山所在镇人民政府、县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矿山关闭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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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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