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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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再审事由,也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核心抓手。但实践中,不少当事人误以为“原审没提交的证据就是新证据”,盲目提交后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那么,哪些新证据才能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申请再审?
“新”是再审新证据的基础,司法实践中仅认可以下四类法定情形,超出范围的“新证据”将被直接排除:
1. 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原审时客观上不知道该证据存在,庭审结束后才知晓并收集到的证据。例如:原审时对方隐瞒的关键合同、银行流水,再审前通过调查令才调取到的第三方保管证据(如金融机构留存的转账记录);
2. 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取得的证据
原审时已知证据存在,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庭审结束后才获得的证据。例如:原审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再审前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行政机关备案文件、鉴定报告原件;
3. 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
原审庭审辩论终结后才产生的证据,且该证据无法通过另行起诉解决。例如:原审后双方补充达成的结算协议、第三方出具的欠款确认书,或能证明原审事实错误的新鉴定意见;
4. 原审已提交但未被质证的证据
原审时已提交法院,但法院未组织质证、未作为定案依据的关键证据,有庭审笔录、卷宗记录佐证的,视为新证据。
实务禁忌:原审时已持有但故意隐瞒、因重大过失未提交的证据,即便原审未使用,也不构成再审新证据;仅以“律师遗漏提交”“忘了提交”为由,不能认定为“新证据”。
二、合格新证据的典型情形(司法实践中常见)
以下四类新证据因同时满足三大要件,被法院认定为“合格新证据”的概率极高,是再审翻盘的核心抓手:
1. 原审关键事实认定错误的直接证据
例如:原审认定“借款已还清”,新证据(银行流水+债务人自认录音)证明“还款系其他债务,与本案无关”;
2. 原审未采纳的核心结算凭证
例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原审时对方拒绝认可的结算单,再审时提交的有对方签字确认的原件,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
3. 原审时隐瞒的关键合同或协议
例如:买卖合同纠纷中,对方原审时隐瞒的补充协议,能证明价款结算标准错误,再审时通过调查令调取到的原件;
4. 能否定原审鉴定意见的新证据*
例如:原审鉴定意见因程序违法被新鉴定意见推翻,或新发现的证据能证明原审鉴定依据虚假(如伪造的检测报告)。
周军律师提醒,再审新证据的提交是再审程序的核心,证据不合格将直接导致再审申请被驳回。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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