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2021年以来,“仅退款”逐渐成为多个电商平台在售后机制的“标配”,一方面,它降低消费者退货门槛和成本,另一方面,因“羊毛党”恶意利用“仅退款”规则牟取不正当收益,使商家遭受损失,这一规则也饱受争议。
2026年3月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提到要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以四川法院审理某电商平台纠纷案为例,统筹保护商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解决了多个平台存在的退款规则不公问题。
记者获悉,这一被最高法“点名”的案件,主要就是电商平台与入驻商家之间的“仅退款”处罚纠纷。3月11日,对于这批案件的裁判思路以及典型意义,记者对话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互联网审判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黄浩原,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研究室主任、四级高级法官廖宇羿,他们告诉记者,在该系列纠纷案审理过程中,成铁两级法院以裁判规则合理划定了平台自治的边界,实现平台规则合规化、商户权益保障化的双重效果,促使相关矛盾在源头得到更稳妥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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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4笔订单被“仅退款”处理
商家:平台规则很不公平
在该系列纠纷案中,一起个案具有代表性。这起个案中的商家,入驻某电商平台后,遭到平台的“严厉”处罚,只因其触犯了平台设定的规则,平台不仅对其扣分,还进行了罚款。
原来,在2023年7月,某电商平台以“危及用户权益”为由,对该公司入驻该平台开设的小店进行处罚:违规分100分、违约金2万元、全部商品下架永久、封禁账号永久。
这让商家很是不解。商家称,其销售的产品均有检测报告证明质量合格,且无第三方主张权利,买家申请退货的原因大部分为包装破损而非质量问题,而在这个时候,电商平台主张的“仅退款”条款既不符合交易习惯,也违反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
更让商家难以接受的是,该电商平台通过“平台自动退款”方式,将小店9644笔订单全部作“仅退款”处理,涉及该小店在平台售卖的商品“XX按摩膏”,金额高达76.67万元。平台显示退款原因为“平台监控到此订单上存在虚假宣传/虚假交易行为”。
对此,电商平台提出了自己的说法。他们提出,平台与入驻商家之间约定的用户协议并未限制平台相应的权利,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双方间适用,B公司作为入驻商家,明知案涉产品无相应功效却在宣传中进行了功效宣传,且案涉产品为仿冒产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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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平台规则不能“任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A电商平台作出的“仅退款”处罚行为,处罚适用标准依据不足,处罚程序不当,也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应赔偿B公司76万余元的货款损失。理由有以下三点:
处罚依据不足:平台规则对“虚假宣传/虚假交易”“危及用户权益情节严重”等可能作出“仅退款”处罚的内容,均无具体适用情形和量化指标。处罚程序不当:平台在未有消费者申请“仅退款”的前提下,径行对商家订单进行关闭并作“仅退款”处理,事前未告知商家,事后也未给予申诉渠道。缺乏事实依据:平台在已对商家作出处罚(违约金、商品下架等)的前提下,未给予必要的改善期间,反而对处罚前的订单进行“仅退款”处理,且无证据证明案涉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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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护权益到滋生“羊毛党”
“仅退款”为何饱受争议?
关于“仅退款”规则引发的纠纷,这几年已有诸多典型案例:某商家半年内被同一人“仅退款”225个包裹 , 损失5万多元;女子网购包包签收后,申请“仅退款不退货”,只为“薅羊毛”;Ai产品出现后,有人开始用AI假图来申请仅退款……
该规则在推出时,主要针对明确的质量问题、低值易耗等场景,消费者无需退回商品即可获得退款,但后来,随着各大平台为了提升消费黏性,对“仅退款”诉求采取消费者优先的判定原则,这一规则也滋生了恶意“仅退款”“薅羊毛”等行为。
比如,有人开始一部分“0元购”,甚至形成一条产业链,大量仅退款商品转手在二手交易卖出,网络平台上,还有类似“仅退款”的教程以及代购、倒卖业务。有商家直言,该规则虽然简化了售后纠纷的处理过程,但是很不公平,损害的是商家们的集体权益。
2025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约谈多个电商平台,就平台“仅退款”规则挤压商家生存空间、助长低质低价竞争风气等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同年4月22日,多个电商平台宣布计划全面取消“仅退款”,消费者收到货后的退款不退货申请,会由商家自主处理。
2026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该监督新规进一步明文规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承担退款不退货等售后责任,损害其合法权益,进一步扼杀了“仅退款”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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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工作报告点名“仅退款”纠纷案
对话主审法官:
以裁判规则划定平台自治边界
“四川法院审理某电商平台纠纷案,统筹保护商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解决了多个平台存在的退款规则不公问题。”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提到要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而这起被最高法“点名”,因退款规则不公引发的纠纷案件,由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办理并审结。
3月11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互联网审判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黄浩原告诉记者,从2022年至2025年,成铁两级法院共受理此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4565件。成铁两级法院在该系列纠纷案审理过程中,树立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在消费者仅进行投诉而未提出退款申请的情况下,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承担退款不退货责任的裁判规则,即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出现争议时,应首先由买卖双方就售后问题进行协商。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制定的其可以不经卖家同意进而自动退款的“仅退款”规则缺乏明确标准、未履行通知与申诉程序、明显超出合理水平的处罚,损害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以裁判规则合理划定平台自治的边界,防止以模糊规则、大范围自动退款替代必要程序,促推平台取消“仅退款”规则并完善优化相关管理细则,形成更加规范、透明的网络平台自治机制,有效减少随意退单、规则不清导致的商户经营风险,实现了平台规则合规化、商户权益保障化的双重效果,促使相关矛盾在源头得到更稳妥的化解。
同时,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研究室主任、四级高级法官廖宇羿告诉记者,对平台而言,自治权不是“尚方宝剑”。平台规则必须公平、公正、透明,处置商家必须说清楚原因,还要提供便捷的申诉渠道,不能利用技术优势和格式条款对商家进行不合理限制。处理交易纠纷时,要公平设置举证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要防范恶意“薅羊毛”行为。处罚应当与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当,并给予商家必要的整改机会。
通过这些案件的裁判,推动了平台规则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该案的裁判,为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划定了清晰的法治边界,让网络交易环境更加规范有序,实现了“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也践行了司法为每一个经营主体撑起公平的“保护伞”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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