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入职,近十五年勤恳工作,临近退休却发现社保未按实际工资足额缴纳,手握法院生效劳动关系判决,想要补缴社保差额,却在多个部门间辗转近一年无果。今年62岁的彭某斌,在珠海打拼十数载,本应安享退休生活,却因社保补缴问题踏上了一条艰难的维权路,其遭遇也折射出不少劳动者在社保权益维护中可能面临的困境。
十五年履职,社保缴费藏“猫腻”
据彭某斌描述,其2008年8月入职珠海某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威公司”)任水电工程师,2024年1月离职,在该公司及关联主体处工作近十五年。工作期间,某威公司2010年4月才为其缴纳社保,且始终按珠海市最低标准缴费,该情况彭某斌直至与该公司对簿公堂时才知晓。
根据彭某斌提供的资料,双方在法院上认可了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某威公司长期按最低标准缴社保,导致他年满60周岁退休后,养老保险金大幅减少,养老质量受严重影响。因2008年至2010年3月工资为现金发放,无充分证据佐证劳动关系,法院仅确认其2010年4月1日至2023年1月17日与某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为维权,彭某斌先向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诉求被全部驳回,后又向法院起诉。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了上述期间的劳动关系,还判令公司向其支付所欠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这也让彭某斌认为,手握生效判决,补缴社保差额的诉求能顺利实现。
持判决维权,辗转多部门遇履职衔接不畅
手握法院生效判决,彭某斌以为补缴社保差额的合法诉求有了坚实依据,却没想到,这只是维权难题的开始。
彭某斌反映,其首先前往人社部门窗口提交申请材料,被告知该事项由税务部门处理;随后其到税务部门,材料被拒收,未予受理,并被指引至劳动监察部门;到劳动监察部门后,对方又表示该事项不在其职责范围(法院判决书亦有相关辩称),称应由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处理;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同样拒收相关材料,又将其推回劳动监察部门。其间,多个部门均表示需先由劳动监察部门出具受理证明。
于是2025年2月,彭某斌向当地人社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提交申请资料,要求责令某威公司补缴2010年4月至2023年1月未足额缴纳的社保费用,却收到了《不予受理决定书》,该决定书以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不服该决定的彭某斌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最终维持了原不予受理决定。此后,彭某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这意味着,他通过劳动监察途径维权的方式,最终未能成功。
多方观点相悖,几大质疑待厘清
彭某斌的社保补缴维权之路,陷入了法律文书与实际办理相脱节的困境,其中诸多争议点,也让这起社保维权案充满了待解的疑问,站在劳动者权益维护的角度,一系列合理质疑亟待厘清:
一:违法行为终了时间如何界定?是否存在连续状态?
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彭某斌反映的某威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行为已于2023年1月终止,超出了2年的查处期限。但据彭某斌提供的资料显示,公司2023年2月仍为其购买社保,2023年3月起因客观原因无法为其参保,便以现金形式在工资中补发社保费用至2023年10月,这是否意味着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并非于2023年1月终止,而是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违法行为终了时间的界定依据,为何与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存在出入?
二:社保补缴是否适用2年查处期限?
彭某斌认为,相关条例中2年的查处期限针对的是劳动违法行为的处罚,而社保补缴属于纠正违法行为、恢复法定状态,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应适用该期限限制。从相关条例和相关法规来看,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人社部门也曾明确历史欠费并未限定追诉期;依据相关法院会议纪要精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得以超过2年查处时效为由,拒绝处理企业历史欠缴社会保险费事宜。那么,社保补缴诉求是否应与劳动违法行为处罚作区分,不适用2年的查处期限?
三:社保征缴职责划分,为何让劳动者无所适从?
彭某斌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广东省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追欠、查处等工作由税务机关全面负责,人社行政部门及其经办机构不承担社保费征收职能。但彭某斌在维权过程中,相关问题在人社、税务、劳动监察、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等部门间未能得到有效衔接处理,各部门均指向其他主体,为何在有明确职责划分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合法诉求却迟迟无法找到具体的受理主体?劳动者在各部门间辗转的时间成本,又该如何考量?
只求足额补缴,守护十五年养老权益
年过六旬的彭某斌,为了社保补缴的事情,拖着不便的腿脚奔走在各个部门之间,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心力。他表示,自己在珠海打拼十五年,勤勤恳恳完成本职工作,按时为企业与社会创造价值,用人单位按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自己应得的权益。
彭某斌的核心诉求十分明确:希望相关部门能依法履行职责,责令某威公司,按照其实际月工资标准,补缴2010年4月至2023年1月17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足额缴纳的社保欠缴部分。
他说,自己只是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不求其他,只希望能维护自己合法的社保权益,让十数载的付出能换来足额的养老保险,安安稳稳度过退休生活。
彭某斌的维权困境,并非个例。在社保缴纳与补缴的过程中,不少劳动者可能会面临类似的问题,用人单位未足额、未按时缴纳社保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个人权益,也对社保基金的稳健运行造成影响。如何让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让法院的生效判决不再成为“一纸空文”,让社保征缴的职责划分更清晰、执行更顺畅,成为了值得深思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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