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一些地方政府将“签协议”作为启动征收的前置条件,以“自愿征收”之名行规避法定职责之实。这种将公权力异化为“你配合我才履职”的做法,实质是行政不作为的变形。对于此种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隗春绿律师依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裁判规则,解析“自愿征收”背后的法律陷阱与维权要点。
征收权法定,不得“自愿化”转让
土地征收是政府依据法律授权实施的强制性公权力行为,其启动与否不取决于被征收人是否“同意签约”。《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这意味着,只要征收项目经依法批准,政府即负有主动推进补偿安置的法定义务,不得以“被征收人不配合”为由搁置程序。
实践中,个别地方政府将征收决定权变相转嫁给被征收人,要求“签协议才启动征收、不签就不征”,这种所谓“自愿征收项目”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并在依法批准征收后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组织实施。可见,签约是协商程序,补偿决定是强制程序,二者并行不悖,政府无权以“自愿”为名放弃履职。
补偿决定法定,拒绝“签约才补偿”
当被征收人未与征收方达成协议时,政府必须依法单方作出补偿决定,而非停止征收进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贵州省六盘水市某县政府曾以“需先签协议才启动征收”为由拒绝履行补偿职责,最终被行政复议机关认定该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补偿安置决定是政府的法定义务,而非对被征收人“配合”的奖励。实践中,个别行政机关试图通过“拖字诀”迫使被征收人就范,这种“赌气式行政”不仅违反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更变相剥夺了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救济权利。《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将“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通道。
征地拆迁的法律逻辑是“法定职责必须为”,而非“签约才履职”。征收权作为公权力,既不能滥用,也不能放弃;补偿安置作为法定义务,既不能拖延,更不能推诿。隗春绿律师提示,被征收人若遭遇“签协议才启动征收”的套路,应果断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维权过程中务必保存政府文书原件,对口头承诺要求书面确认,并注意行政复议申请的60日法定期限,切勿因“怕失去征收机会”而放弃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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