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胶州市民史先生遭遇了一起购车消费纠纷:在汽车销售公司选购车辆时,销售人员告知其可通过贷款方式购买,可以享受两年免息贷款。史先生交付了5000元意向金。后其自行向银行咨询,银行告知并非是免息贷款。史先生觉得不合适,要求商家退款时遭拒绝。后经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解,商家最终退还意向金,双方达成和解。

据了解,史先生在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选购车辆时,销售人员告知其可通过贷款方式购买,并称可享受两年免息贷款政策。史先生交纳了5000元意向金。为进一步核实贷款政策,他随后自行向银行咨询,却被告知并非是免息贷款。史先生认为商家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便向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申请退还意向金,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接到该投诉后,立即对双方反映的情况展开调查核实。市场监管人员介绍,本案争议款项为意向金,意向金不等于定金,因此无定金罚则合意,不具有担保效力。无论消费者是否最终购买车辆,无合法理由不能扣留。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的从业人员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以及对消费者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经营者的服务承诺和宣传资料应当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对其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这一规定,销售人员对贷款利息、费率等关键信息未如实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经组织调解,商家退还意向金,双方达成和解。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车等大额消费过程中,要明确区分“定金/订金/意向金”的区别,定金适用罚则(违约不退/双倍返还);其他为预付款,无特别约定可退。贷款、分期、利率、手续费、提前还款违约金等,建议消费者先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核实,不盲从销售说辞,同时免息、贴息、优惠等口头承诺,必须写入合同,拒绝“口头保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半岛都市报胶州 半岛全媒体记者 刘静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立即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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