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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江西法院的一起终审判决,员工离职 4 年后才申请补缴近 10 年的社保,法院依然明确支持了社保征缴部门的追缴决定。

一位名叫李明的员工,2019年6月从工作了九年的公司离职。2023年3月,也就是离职将近四年后,他向社保中心提出申请,要求公司为他补缴2010年7月到2019年6月这整整九年的社会保险费。社保中心核定后,向公司发出了限期缴纳通知书,要求补缴十六万多元,包括本金和滞纳金。

公司当然不服气,他们认为,李明离职都四年了,现在才来要求补缴,早就超过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两年查处时效。而且双方在2020年8月已经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公司支付了三万五千元经济补偿,协议里明确写着“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经济补偿数额不再有其他争议”。公司觉得,有了这份协议,李明就不该再追究社保问题了。

但法院的判决让公司失望了。

法院审理明确,社保费追缴属于行政征收范畴,根本不适用行政处罚的 2 年追诉时效规定

很多人都会混淆行政征收和行政处罚的边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里提到的 2 年时效,本质是依据行政处罚法制定的行政执法追责时效,针对的是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可处罚性部分,比如对违法用工行为处以行政罚款,超过 2 年未被发现且没有持续状态的,就不能再作出处罚。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征收行为,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到现行的《社会保险法》,所有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社保历史欠费的追缴设置过追诉期限。也就是说,只要查实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欠缴社保的违法事实,无论过去了多少年,社保征缴部门都有权依法追缴,用人单位不能以离职多年、超过 2 年时效为由拒绝履行补缴义务。

同时法院也明确,劳资双方的民事兜底约定,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社保缴纳义务。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强制性法定义务,这项义务针对的是国家社保征管秩序,而非单纯的劳资双方民事权利。

即便双方在离职协议、民事调解书中约定了 “不再有其他争议”,也只能处置双方之间的民事权益,无权通过私下约定免除法定的社保缴纳义务,更不能以此对抗社保征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各地对社保补缴相关的时效适用,存在部分差异化的裁判尺度,其中深圳地区就有过超 2 年不予支持的典型案例。深圳普遍的司法实践是,虽然追缴社保不是行政处罚,但它依然属于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特别规定,职工认为公司没给自己交社保,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投诉举报。过了这个时间,社保机构就可以不予受理

最后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不要以为时间久了就能“赖掉”社保。在全国大多数地区,历史欠费随时可能被追缴,而且还要承担滞纳金

案例来源:
(2025)赣71行终572号行政判决书
(2025)粤03行终987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