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小王与被告小郑于2021年相识,2022年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有频繁的资金往来,小王还向小郑交付了4万元用于其房屋装修。2025年,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小王诉至郑州自贸区法院(经开区法院),要求小郑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装修款、礼品、垫付医药费等各项财物合计近13万元。
判决结果
经审理查明,扣除3000元以下的转账及“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后,小王向小郑的大额转账合计4.6万元,小郑向小王的大额转账合计4.3万元;同时结合双方陈述及证据,认定小王已向小郑交付4万元装修款。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小郑返还小王4.3万元,驳回小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并非简单的款项抵扣,而是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恋爱期间不同性质的财物往来作出的认定。现实中,情侣间的财物往来形式多样,想要厘清分手后的返还边界,核心就是明确各类往来的法律定性,以下这些法律规则,是处理此类纠纷的关键依据。
日常示爱型赠与交付后原则上不予返还。这是恋爱期间最常见的财物往来类型,法律上认定为一般性无偿赠与,一旦完成财产交付,赠与行为即生效,分手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具体包括:520元、1314元、999元等带有特殊爱意含义的转账,节日、生日期间的小额红包,价值不大的衣物、饰品等礼品,恋爱期间符合双方日常消费水平的共同支出,以及为对方支付的小额医药费等,均属于此类。
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大额赠与,未缔结婚姻可要求返还。对于远超日常消费能力的大额财物往来,法律上会认定为默示的附条件赠与,所附条件即为双方缔结婚姻。如果双方最终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意味着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相应财物。具体包括:数万元的大额整数转账、购房款、购车款、房屋装修款等,以及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均属于此类。
恋爱期间的借贷往来,有明确借贷合意即可全额主张返还。如果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的转账,本质上是借款,那么该笔款项与双方的感情状态无关,即便双方分手,出借方也有权要求对方全额返还。认定借贷关系的关键,是双方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主张款项为借款的一方,需要提供借条、欠条、备注“借款”的转账记录、微信或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双方就该笔款项达成了借款的约定。
如果仅有转账记录,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法院一般不会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大概率会按照赠与处理,无法支持返还诉求。
法官提醒
恋爱本是基于真诚与信任的情感相处,期间的财物往来应量力而行、心意为先。小额财物馈赠是情感的自然流露,分手后不应过度计较;大额财物往来,建议双方明确款项性质,留存相关证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无论恋爱关系是否存续,双方均应秉持理性与诚信,既尊重法律规定,也珍惜过往情谊,避免因财物纠纷耗尽情感、耗费精力,秉持情理与法理兼顾的原则,妥善处理分手后的各项事宜。
(全媒体记者 宋梦杰 通讯员 李慕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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