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银行高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广东某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行长关某,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申请3亿元授信额度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现金50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行长“加速”审批 收受500万现金
判决书显示,2018年底,被告人关某利用其担任某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秦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帮助其在银行申请3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
关某不仅催促下级审批部门加快审批进度,在分行层面审批结束后,还让分行业务部门催问总行审批部门,以此加快整体贷款审批流程。贷款获批后,秦某为表示感谢,先后向关某贿送现金人民币400万元和100万元,共计500万元。
司机账户中转 赃款用于个人消费
为掩饰资金去向,关某收取上述500万元好处后,安排其司机将现金存入司机名下的银行卡,再由关某实际控制该银行卡,通过转账将钱款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最终用于个人消费使用。
主动投案全额退赃 孳息亦上缴
2024年1月25日,关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关某不仅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500万元,还主动退出了相关款项在账户中产生的理财孳息,合计退出款项人民币5048556元。
自首、认罪认罚从轻处罚 缓刑请求未获支持
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关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关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其辩护人提出关某具有自首、全额退赃、初犯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关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关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同时指出,考虑到本案犯罪数额巨大,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故对辩护人提出宣告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2024年5月13日立案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关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退出的违法所得504855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4年1月25日起至2027年1月24日止。
金融领域“加速费”红线不可触碰
本案中,关某作为银行分行行长,利用审批流程中的主导权,为他人贷款审批提供“加速”服务,最终身陷囹圄。这一案件再次警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手中的审批权限绝非个人谋利的工具,任何形式的“加速费”“好处费”都将触及法律红线,唯有廉洁履职、合规审批,方能守住职业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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