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一女。2014年,王先生与李女士再婚,未生育子女。
王先生婚前与其父母共有一套房产(五号房屋)。母亲去世后,父亲将份额赠与王先生,该房变为王先生个人婚前财产。2017年,王先生以1300万元出售该房,并用售房款先后购买了一号房屋(北京)和二号房屋(河北),均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2022年,王先生突发心梗去世,未留遗嘱。
其父亲王某1、女儿王某2起诉,要求:
将一号、二号、三号、四号房屋作为遗产由四名继承人(父、女、子、配偶)按比例继承;
主张一号、二号房屋系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应属王先生个人遗产,非夫妻共同财产。
李女士(配偶)辩称:
一号、二号房屋系婚后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她应先分得50%,剩余50%再由四人继承;
自己与王先生共同生活多年,应多分遗产;
二、裁判结果
✅ 三号房屋(婚前取得):归女儿所有,向其他三人各付16.25万元补偿;
✅ 一号房屋(北京):认定为王先生个人财产,作为遗产由父、女、子、配偶四人各占1/4;因儿子居住,判归三人共有,向配偶支付14.17万元补偿;
✅ 二号房屋(河北,未办证):合同权利由四人各占1/4;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婚前财产转化规则:个人财产不因婚姻自动共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1条明确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 资金流向清晰,可追溯为个人财产转化
出售婚前房产(1300万)→ 购入新房产(一号、二号);
购房时间紧接售房,资金从同一账户支出;
购房合同由王先生一人签署,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 法院认定:新购房产仍属个人财产。
3. 配偶“婚后购买=共有”主张不成立
仅以“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不能推翻资金来源+权属登记+财产转化链条的综合证据。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精准把握“婚前财产转化”规则:不是所有婚后买房都是夫妻共有,资金来源决定性质;
完整构建资金闭环证据链:从赠与→继承→出售→购房,每一步均有银行流水、合同、登记佐证;
提前预判配偶“共同生活多分”抗辩:强调法定继承“一般均等”原则,除非有扶养义务未尽等情形;
重要提醒:
⚠️ 婚后买房≠夫妻共有!若用婚前售房款全款购买,仍属个人财产;
⚠️ 保留大额资金流水!这是证明财产转化的关键;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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