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和景明,万物生发。全国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与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分别于2026年3月4日、5日在北京隆重开幕。
本届与会的代表委员中,不乏我们熟悉的法学家身影——他们以专业视角洞察法治进程,以赤子之心传递时代强音。本期特推送部分代表委员法学家(以姓氏笔画为序)的“法治声音”,与君共飨,共探法治中国的蓬勃生机与深远愿景。
目次
马怀德:法治政府建设
付子堂:筑牢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法治基石;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 构建公平竞争生态
吕忠梅:以绿色法典构筑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之基
孙宪忠:生态环境法典前瞻性强 解决问题意识明显;建立统一权威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周光权:处理涉民营经济案件 需更好贯彻刑法谦抑性;无罪判决率并非越低越好
贾宇:今年将重点抓住商事调解工作的“两头”;以生态环境法典铸就生态文明“百科全书” 为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完善“预付式”养老服务立法,纳入监管;加强规制专利恶意诉讼,反“内卷式”竞争
景汉朝:人工智能赋能社会治理
聂鑫:用法治之力修补“折翼”的青春
马怀德
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
付子堂
全国人大代表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筑牢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法治基石
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提请审议。3月8日,重庆代表团举行小组会议,审议三部法律案。记者专访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付子堂,听他解读中国立法新刻度。
三部创制性法律案同时提请审议具有里程碑意义
付子堂表示,按照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立法权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但二者所立的法律,在效力层级或者“法律位阶”上有差异。自1954年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历年全国人代会一次审议3部以上法律的情况仅出现过14次。
今年,三部创制性法律案同时提请全国人大审议,不仅是近年来全国人大审议法律案数量最多的一次,也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一件大事要事,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是三部法律案的立项论证、起草打磨、决策提请审议等环节,始终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鲜明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是新时代立法工作行稳致远的根本保证。
二是三部法律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着眼在法治轨道上推动高水平生态保护、促进党的民族工作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将三部法律案同时提请全国人大审议,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将进一步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夯实“中国之治”的制度根基。
构建生态环境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体系
付子堂表示,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和规则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系统集成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实践成果,构建了覆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全过程的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体系,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保障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法治基石。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通过法典编纂的方式,系统体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例如,草案通过统一并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完善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让法律真正“长出牙齿”。“这使得生态文明建设步入了更加稳定、可预期的法治轨道。”付子堂说。
以“适度法典化”的立法智慧,构建起系统规范协调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探索出领域型法典编纂的创新路径。“过去,我们的生态环境法律‘生长’得很快,有污染防治的、有生态保护的、有资源利用的。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难免出现交叉的情况,给法律的统一适用带来了挑战。”付子堂认为,这次法典编纂没有采取推翻重来的“颠覆性重构”,而是采取了“适度法典化”方案,极具中国智慧。
在“发展与保护”的经典命题中,书写了“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新篇章。付子堂说,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最令人眼前一亮的是,创造性设立了“绿色低碳发展编”。这不仅是一个篇章的增加,更是一种治理理念的升维。这一重大创新不仅为我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了法律引领和制度保障,也探索了一条通过法治推动实现发展与保护协同共进的新路径。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其根本在于人心。”付子堂说,法典草案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污染防治编”置于优先位置,直接回应群众最关切的蓝天、碧水、净土等方面的问题,着力解决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问题,还专门设计了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居住用地安全等问题的制度规范,特别是对老百姓“家门口”的油烟、恶臭等“身边的环境烦恼”作出有力回应,充满人文关怀。
为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夯实法治根基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我国民族工作领域的又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付子堂表示,它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构建了涵盖思想引领、精神构筑、交往交融、共同发展、保障监督的完整法治体系。聚焦强化中华民族共同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根基、保障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这是一次‘做制度加法’的智慧选择。”付子堂表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以“制度加法”完善民族工作法治体系,为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夯实法治根基。它解决的是各民族“怎么处”、共同体意识“怎么铸”的问题,重在促进全社会范围内的民族团结进步,更注重法律制度的指导性与开放性。
更为关键的是,将“十二个必须”等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方略,全面融入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制度设计之中,实现了党的创新理论从政治理念、政策主张到国家意志、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升华与权威性固化。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付子堂说,草案还设立专章对“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作出系统规定,凸显了其基础性地位。
此外,草案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出明确法律要求。同时,遵循“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重要原则,依法保障各民族学习和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通过法治方式确立了增强中华文化认同、凝聚全社会价值共识的清晰路径和有力措施。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聚焦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这一关键,着力破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扎实推动各民族共同富裕。同时,健全了工作协调、财政投入、人才支持、监测评估、风险防范化解以及违法追究等全链条保障监督机制。这些制度设计相互衔接、协同发力,为实现各民族在现代化进程中并肩前行、共享发展成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有利于强化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
付子堂认为,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全面总结国家发展规划工作实践经验,对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程序、审查批准、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环节作出系统规定,有利于强化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确保规划的科学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提升规划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有利于更好地引导资源配置,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付子堂表示,五年规划承载着中长期的战略部署,年度计划则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工作节奏。草案在二者之间建立了制度化的衔接机制。这一规定,在中长期战略与短期行动之间架设了坚实的制度桥梁,从总体上使五年规划化为逐年推进、持续发力的行动过程。在不偏离五年规划总体目标的前提下,年度计划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调配各年度的任务节奏,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辩证统一。
国家发展规划是宏观层面的顶层设计,其战略部署的全面落实有赖于各级各类规划的有效承接与具体展开。通过层次分明的制度安排,国家发展规划的顶层设计得以在不同领域和各个层级全面铺展、精准落实。
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不仅依靠规划自身,还需各项宏观政策的协调配合。草案建立了规划与宏观政策的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各地区、各部门政策实施应符合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应当服从并服务于规划实施。国家发展规划由此成为统筹各项宏观政策的基准坐标,在规划框架下各项政策形成协调一致的方阵,推进宏观经济协同治理。当各项宏观政策围绕规划形成一致信号时,将有力提振市场信心和社会共识,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发展规划目标最终要落地实施,要靠人力、财力、物力等各类资源的实际投入予以支撑。草案明确要求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以支持实施规划的重大战略任务,并建立相应的动态监测评估制度,将监测评估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的重要依据。规划的落地不仅依靠政府的公共资源投入,还通过积极引导社会资源参与,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形成了政府引导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多元化资源保障格局,有力增强了规划实施的物质基础与社会动力。(来源:“重庆人大”微信公众号)
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 构建公平竞争生态
“当前,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进程中出现非理性‘内卷式’竞争、平台垄断加剧、线上线下失衡、实体经济承压等问题,若任其发展,将侵蚀创新活力、扭曲资源配置、损害各方权益,危及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公平。”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付子堂对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构建给予高度关注。
付子堂关注到,当下存在平台“一家独大”问题,部分头部线上平台凭借流量、数据优势形成支配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导致公平竞争秩序受损。而“内卷式”竞争也挤压了中小企业生存空间,部分领域竞争异化为低水平资本消耗战,中小企业经营严重承压。
此外,线上线下发展失衡加剧两极分化,社会资本过度集中于流量争夺,影响产业体系整体韧性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为此,他认为首先要强化法制与监管,筑牢公平竞争防线。具体来说,要深入实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与政策,常态化监管平台经济领域“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算法共谋、恶意屏蔽等行为;建立跨部门数字化智慧监管体系,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提升隐蔽性垄断识别预警能力;完善举报投诉与执法响应机制,鼓励行业自律,形成多元共治格局;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让大、中、小企业共生发展,形成良好企业生态。
其次,要促进线上线下融合,激发实体消费活力。付子堂表示,可以聚焦实体消费升级,引导商圈、文旅场所打造沉浸式体验场景;推动大型平台企业与实体商户合作,通过“线上引流、线下体验”等模式赋能实体,如引导旅游平台与线下民宿、景区深度合作,共同开发特色产品,支持电商平台向实体店开放数字化工具与供应链资源;实体店自身也应聚焦提升服务品质、构建差异化优势,增强消费者黏性。
“此外,还可以探索联合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构建涵盖协同度、利益分配合理性等维度的综合评价指数体系,定期发布评估报告。以评估为导向,引导头部平台优化商业模式、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各类主体利益共享、良性互动,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协同共进。”付子堂表示。(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微信公众号)
吕忠梅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以绿色法典构筑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之基
在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是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法治化、制度化的重要里程碑工程,是新时代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键举措。
这部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以法典编纂方式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体系化、法典化的方式确认下来。为实现全面建设“美丽中国”国家目标奠定坚实、统一、权威的法治基石,不仅对促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意义重大,而且为构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新格局提供了中国的法律方案和法治智慧。
我国自1979年颁布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已形成由30余部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上千件地方性法规构成的庞大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但由于立法时间跨度大且相关法律分属不同法律部门,导致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着力建构的生态环境多元治理体系运行受阻;不同立法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目的不统一,导致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冲突、空白并存,企业和公众“找法”困难,执法和司法也常面临依据不一、无所适从难题,无法满足保障生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时代需求。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政治决策和重大立法政策,其根本驱动力在于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长期存在的深层结构性矛盾,通过对现行生态环境立法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形成一部逻辑自洽、协调统一的基础性法典,明确“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统一价值目标、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责、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建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法律秩序,促进形成“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法律机制,实现“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不仅向全社会传递了生态环境保护红线不可逾越的清晰信号,也为打破藩篱、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统一的价值引领和法治保障,极大提升法律的可及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2023年11月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从2025年4月到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进行了两次全面审议、两次分编审议,每次审议后都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采取调研座谈、定向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广泛、多层次、多方位听取各方面的立法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充分吸纳来自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合理观点与主张,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过程。2025年12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常委会决定,将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请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这部凝聚着集体智慧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特点突出、亮点纷呈,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立法的自主性、系统性与前瞻性。
在基本理念上,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天人合一”“道法自然”优秀生态文化,建构“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全新法律规范体系。
在编纂体例与模式上,首创以“生态环境”为法典命名、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构法典框架逻辑、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充分彰显中国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在制度设计上,充满民生温度与治理智慧,切实回应人民关切,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为立法目的,针对生态环境民生痛点,通过系统制度设计,守护公众的呼吸、饮水、居住、食物等安全,系统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固化改革成功经验,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河湖长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司法专业化等经过实践检验有效的改革举措上升为稳定的法律制度,确保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连续性和权威性。
在国际治理上,彰显负责任大国担当。在将中国对国际社会的承诺转化为法律规范的同时,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制度;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倡导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我们期待,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这部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构筑根基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能够顺利通过。更期待这部“绿色法典”的颁布和实施,为推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注入强大而持久的法治动力,为共建清洁美丽的世界贡献丰富而卓越的中国智慧。(来源:人民政协报)
孙宪忠
全国人大代表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一级教授
生态环境法典前瞻性强 解决问题意识明显
3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开始前,封面新闻记者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就生态环境法典相关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民法学家孙宪忠。
对于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孙宪忠对记者表示,这部法律系统体现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党中央、全国人大非常重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孙宪忠对记者回忆,我国在法律中明确环境保护的理念是比较早的,早在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就意识到了针对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问题。
作为一名民法学者,孙宪忠告诉记者,民法中的损害赔偿原则并不能适用于生态环境的损害赔偿。他解释说,由于民法上损害赔偿在因果关系上比较容易确定,但是环境污染往往受害人比较广泛,对于普通人来说,取证也比较困难。我国立法机关很早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于是在1989年就出台了环境保护法。
“这部法律已经实施了三十多年的时间。”孙宪忠说,三十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有了很大的发展,现在通过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把环境保护提升到生态的高度,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是更进了一步。
他解释说,这意味着对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从以前被动地等待问题出现再去解决变成了更加积极地去预防生态环境可能出现的问题。
“总体上来看,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还是相当不错的”,孙宪忠评价说,这主要体现在它的前瞻性比较强,解决问题的意识比较明显,从制度设计层面来看也相对完善。
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采取适度法典化的模式。草案共5编、1242条,各编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
法典施行后,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将纳入生态环境法典,不再保留。长江保护法等法律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出台后将继续保留。此外,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法治需求,目前这些方面尚未制定专门法律。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宜就此作出一些原则性、引领性的规定。
孙宪忠说,生态环境法典并没有像民法典一样将所有与民法有关的法律全部纳入,这主要是由目前我国发展阶段的情况所决定的。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今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预留切口和空间。”孙宪忠说,随着时代的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等问题还要在工作中解决,相关法律还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来源:封面新闻)
建立统一权威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在大陆法系国家,不动产法既包括不动产物权法,也包括不动产登记法。我国不动产物权立法在2007年《物权法》颁布后已经基本完成,如今该法已经全部编入《民法典》物权编,但不动产登记法至今尚未完善。
“分散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仅会增加交易成本,还容易导致信息重复和数据不一致,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统一权威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到《民法典》都明确规定的制度原则。”2026年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民法专家孙宪忠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孙宪忠提出关于制定不动产登记法的议案。“过去一年,我们对议案进行数次修改,并对每个章节、每个条文都附加了说明、立法理由,目前修订稿约有17万字,今年两会期间完成了最终定稿。”孙宪忠说。
孙宪忠认为,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和《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制度原则,不论是不动产的占有和利用,还是不动产的交易,都必须具有合法的根据,也必须进行不动产登记。
孙宪忠在议案中详细论证了不动产登记法的必要性、重要性、现实性,提出了该法的编制逻辑。“2014年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作为一项临时性法规条文,但从立法层面看,不动产登记作为最基础的一项工作,需要有国家制定法律,推进相关立法向前发展。”
2025年10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就该委员会负责审议的代表议案作出报告。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通过了该报告。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对孙宪忠等30名代表(第229号议案)的议案内容提出,统一权威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明晰不动产财产权利、维护交易安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制定不动产登记法。自然资源部提出,议案所提建议对于准确把握不动产登记法立法的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登记的司法效力和审查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等具有重要启发意义。
全国人大财经委认为,不动产登记法连续列入十三届、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吸收议案所提建议,加快立法工作进程,争取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来源:“中经要闻”微信公众号、《中国经营报》)
周光权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处理涉民营经济案件 需更好贯彻刑法谦抑性
“在当下的刑事司法中,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总体上能够给予妥当处理,刑法谦抑性逐步受到重视。”3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接受羊城晚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民营企业座谈会召开、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2025年,民营经济发展迎来新的利好消息。在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工作的周光权深切地体会到这一变化。
“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某些不规范行为,仅可能构成行政违法,有的行为仅成立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有的行为仅成立轻罪而非重罪,此时,要正确区分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此罪和彼罪的界限,对于保证刑法谦抑性的实现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周光权表示,司法机关在处理涉民营企业经营引发的刑事案件时,需加大贯彻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力度,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谦抑的、正确的刑事司法理念必须得到贯彻
羊城晚报:我们注意到,您近年的关注点聚焦到民营经济发展上。
周光权: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地位重要,在稳增长、促创新、保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特别是去年,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从2025年2月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施行,再到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上发表重要文章《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这些都体现出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的重视。
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向全社会传递了党和国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庄重承诺。该法律对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各类行为都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3条中“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的规定,既是对刑法第3条罪刑法定原则的重申,也是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肯定。
羊城晚报:在处理涉民营经济的案件时,应当如何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
周光权:根据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案件时,如果要得出对民营企业家或相关企业不利的定罪结论,一定要慎之又慎。如果司法机关轻易将民营企业并不违法或者经过政府及相关部门同意、批准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不仅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人为地扩大了处罚范围,也有损市场主体对政府的合理信赖,更与党中央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精神和决心背道而驰,不利于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总体来看,我国刑事司法实务遵循了刑法谦抑性的逻辑。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法律以及相关政策的出台,对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利、优化营商环境具有正面推动的效果。同时,也应当注意到,一个刑事司法上不当的判决,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负面效果,导致民营企业家丧失信心,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恶化。基于趋利性执法、完成办案指标等各种考虑,动用刑事司法力量侵害民营企业家或民营企业权利,破坏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情形仍然在一些地方存在,尤其在某些类型的经济犯罪、行政犯罪中,民营企业容易受到刑事司法的不当打击,这是难以否认、亟待重视的现象。因此,为了保护民营企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谦抑的、正确的刑事司法理念必须得到贯彻。
刑法谦抑性在民营经济案办理中逐步受重视
羊城晚报:刑法谦抑性原则在民营经济案件处理中的贯彻情况如何?
周光权:一方面,在当下的刑事司法实务中,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总体上能够给予妥当处理,刑法谦抑性逐步受到重视。尤其在发案率较高的涉民营企业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以及争议较大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的认定上,还有在涉民营企业单位犯罪的处罚范围确定等方面,实务中都朝着满足刑法谦抑性要求的方向转变。
另一方面,在一些地方,刑法谦抑性在涉民营经济案件处理中没有得到切实贯彻。实践中,民营企业家或民营经济受到刑事司法不当冲击的现象,一定程度上还发生在个别领域和方面,刑事处罚范围广的现象仍然存在,导致部分民营企业家仍有“后顾之忧”。
此外,对民营企业家犯有数罪的,能否对其适用缓刑?这与刑法的宽容性有关。对于民营企业家同时犯有数个轻罪,只要其符合缓刑条件的,仍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以体现刑法宽容性。
从四方面贯彻刑法谦抑性办好民营经济案件
羊城晚报:在您看来,办好涉民营经济的刑事案件,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能更好贯彻刑法谦抑性?
周光权:我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出发,首先,对案件的预判不能偏离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否则,相关结论难以得到公众认同。为此,需要从常识出发判断对有些民营企业家定罪是不是合适。例如,民营企业基于对行政机关决策或答复的信赖,以为某种行为合法而实施该行为的,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例如,某些民营企业实施的“以探代采”的非法采矿行为,地方政府一直允许行为人实施,行为人很难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对其定罪与公众的社会经验有所偏离。此外,有的采矿行为比如越界开采或者超层开采,如果被告人提出紧急避险的抗辩,即不实施这样的开采行为就可能引发塌方,导致矿工陷入生命、身体的危险,就需要认可该行为具有阻却违法的性质,肯定其合法性,否则,司法的逻辑就可能违背民众所认同的常识或常理,得出有罪结论就是不合适的。
其次,要坚持构成要件的观念。对民营企业极易触犯的罪名,需要仔细审查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在司法活动中坚持构成要件的观念,才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检验。如果难以得出肯定结论的,不能定罪。
例如,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民营企业容易触犯的罪名,其构成要件的要求是比较明确的,即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某种行为不符合行为要件的规定,自然不能成立本罪。例如,对外汇交易要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必须先确定其是一种经营行为。所谓“经营”,是指经营方以提供商品或服务实现营利目的的业务活动、职业活动,此时,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营利目的是不言而喻的,没有营利目的的行为根本不可能是经营行为,也不可能是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再比如,基于刑法谦抑性的考虑,应当严格按照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的犯罪和单位犯罪做区分,不能出于趋利执法的考虑,为追求高额罚金,而错误地把民营企业负责人或业务人员的个人犯罪不当地认定为单位犯罪。这主要是单位犯罪在构成要件方面有特殊要求,即同时要求该自然人的行为体现单位意志且为了单位利益实施,否则该个人行为不能“升格”为单位犯罪。因此,在实践中,为了保护民营企业发展,避免因为一起刑事案件“搞垮”一个企业,就不能仅因自然人的行为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就认定其为单位犯罪。一方面,在无法证明犯罪行为是单位意志的情况下,不能认为单位员工的行为只要是为了单位利益而实施的,就视为单位犯罪。因为这样就会导致直接将自然人犯罪的意志转化为单位的意志,简单地将单位成员的过错归咎于单位而让后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不当地扩大了单位犯罪的处罚范围。
再次,要审查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对有些涉及民营企业家或者民营经济的案件,司法机关在办案时需要仔细审查保护法益有没有被侵害。现在有的案件办得明显不当,主要是对法益侵害的确定不当。比如,民营企业申请贷款的资料虽有虚假的成分,但是,其有真实的担保的,金融机构在发现这个收不回来时提起民事诉讼,法院通过执行担保物就能够抵偿银行贷款的,银行就没有损失,涉案的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就不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如果实务中把贷款当中有瑕疵,甚至连贷款担保很真实,只是部分手续作假的行为都认定是犯罪,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违约的民事案件成立空间就被大幅度压缩。
最后,要考虑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法自身的特殊性。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是两种不同的手段,刑事处罚非常严厉,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相对比较轻微。违反行政管理规范=行政违法性;违反行政管理规范+符合(实质的)构成要件+造成法益侵害+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的成立要求更高、判断标准更严格,司法上要进行过滤。但要认定其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还需严格按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来源:羊城晚报)
司法有其自身规律,无罪判决率并非越低越好
“2021年至2025年,全国法院依法对3221名被告人宣告无罪,较上一个五年下降41.2%。”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附件中的这组数据,吸引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的注意。
无罪判决率是指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人数占刑事案件判决生效人数的比率。最高法工作报告中表示,以上数据充分表明,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效能有效发挥,执法司法质效持续提升,人权司法保障更为有力。
如何客观看待“无罪率”?透过这一比率,能否看出刑事司法真正实现“让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予以公正处罚”?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周光权接受南都专访时谈道:司法有其自身规律,无罪率并非越低越好,要科学理性地看待无罪数据。应高度关注无罪判决率过低的现状,“过低了,就会带来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的疑虑。”
周光权还进一步呼吁,对涉民营企业案件中,可能被“远洋捕捞”的企业家逐案核查,该判无罪的判无罪,不能不理“旧账”;针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如刑民交叉、行刑衔接的案件,再比如寻衅滋事等犯罪与治安违法界限很模糊的案件,都应审慎处理,不能一律入罪。(来源:南都N视频)
贾宇
全国人大代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今年将重点抓住商事调解工作的“两头”
“十五五”开局之年,在全国两会召开前,为更好增进各级国家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同广大网民之间的沟通交流,倾听人民呼声、汇聚人民智慧,新华网推出“两会民声直通车”建言征集活动。邀请广大网民就日常生活中碰到的各种痛点、难点、堵点建言献策。我们将把征集到的意见建议传递给代表委员和相关部门,努力推动问题的解决。
网民“新华Jioyu01”留言:
近年来,上海法院持续优化商事案件审判流程,降低商事主体解纷成本,并不断完善商事调解制度体系,大力推进商事纠纷的市场化调解。能否具体讲讲上海法院这一举措的主要考量是什么?随着《商事调解条例》的出台和5月1日起施行,上海法院在商事调解方面将会采取怎样的思路?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回复:
对于商事调解工作,我们正在从破解“有没有”到解决“好不好”的探索进阶。去年,我们紧紧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目标,积极推进商事纠纷市场化调解,会同上海市司法局制定提升商事调解服务质效工作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覆盖组织管理、运行规则、人员规范、诉调对接等关键环节,形成系统完备的“1+5”商事调解制度体系。
具体来说,一是明晰商事调解性质定位,确定商事调解组织专业化、市场化运行发展方向。二是规范商事调解收费标准,实行“合理定价、自愿有偿”原则。三是优化商事调解分案流程,推行“自愿协商+随机摇号”机制。四是健全调解组织名册管理,编制由53家商事调解组织组成的上海法院特邀商事调解组织名册。五是强化法院对商事调解的支持,优化商事案件诉调对接机制。六是深化数字改革赋能,探索运用司法数据、AI技术助力识别和防范虚假调解。
目前,我们正在会同上海市司法局,结合国务院《商事调解条例》,对原有商事调解文件进行系统梳理、不断完善。同时,今年我们将重点抓住商事调解工作的“两头”。一头是“入口”问题,即商事纠纷如何更科学、更顺畅地进入调解渠道;另一头是“出口”问题,即调解成功后,如何更快、更高效地获得司法确认。(来源:新华网)
以生态环境法典铸就生态文明“百科全书” 为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3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海代表团举行小组会议,审议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在审议发言中表示,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是国家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关键一步,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百科全书,与民生保障内容息息相关。”
里程碑意义:系统整合1000多件法律法规
贾宇说,回顾世界法制史,一部重要法典的诞生,往往标志着一个国家在特定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跃升。我国生态环境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分散到系统的过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逐步形成了覆盖主要环境要素的法律体系。”贾宇说,生态环境法典就是把当前现行的1000多件法律法规通过系统整合、编纂修订与集成升华,形成的统一法律文本。
贾宇表示,生态环境法典的形成,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法治化、系统化的新阶段,对于运用法治方式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民生法典”:积极回应“家门口”的诉求
贾宇表示,生态环境法典是一部承载着亿万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民生法典”,处处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
例如,法典把保障公众健康权益放在突出位置,第1条就明确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列为立法目的之一。通过总则编规定保障公众健康权益的总体要求之外,法典也在污染防治编中明确了保护健康的一般性规定。例如,第149条将保护公众健康纳入污染防治的综合考虑中。
“法典不止于民生保障与关怀的宏观层面,也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基础诉求,让法律条文走进日常生活。”贾宇举例,针对老百姓“家门口”的油烟、恶臭等问题,增加规划、选址等要求;明确政府加强饮用水源安全治理,增加划定饮用水源区、确定执行标准、公开水质状况等职责的规定。
此外,贾宇还谈到,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生态环境修复问题,法典首次将此前散见于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中的替代性修复成熟条款上升为法律规范,在法律责任编中明确了修复责任主体以及原地原样修复、替代性修复的责任路径,“以立法之力守护青山绿水、回应民生期盼”。
凝聚合力:为全球贡献中国智慧
贾宇表示,法典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价值主线,将系统治理、自然恢复、以人为本等核心思想贯穿其中,进一步统筹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既体现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共识的法典逻辑,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
例如,法典全面贯彻了“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思想,在生态环境定义中明确增加了“高原、冰川”等类型,将长期处于视野盲区的脆弱生态系统纳入保护框架,并细化了“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沙则沙、宜荒则荒”的“四宜”生态恢复原则,体现了对生态规律的尊重。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是今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贾宇表示,上海法院将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持续深化与有关部门的协同合作,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法典宣传活动,进一步凝聚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共识和合力。(来源:中国发展网)
完善“预付式”养老服务立法,纳入监管
康养社区、老年公寓……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养老新模式日益多元。然而,不少养老机构的“预付费”模式,却暴露出了诸多潜在性风险,甚至被部分经营者异化为“圈钱工具”。
聚焦“养老”这一民生领域的痛点问题,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提出建议:完善立法,让“预付式”养老服务有章可循。
近日,贾宇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日常司法实践中,遇到多类事关老年人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比如,有的经营者预设不公平退费条款、预付资金脱离监管、名为养老实为卖房、虚假宣传集资诈骗等等。”贾宇说,这些问题相互交织、叠加蔓延,既啃食着老年人的“钱袋子”,也牵绊着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脚步,成为亟待破解的民生痛点。
从法律层面来看,当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仍为2018年修订版本,难以全面满足预付式养老新业态发展需求。2020年民政部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缺乏对预付式养老具体化监管规范。虽然2024年多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但其强制能力有限。
在贾宇看来,破解养老服务“预付费”乱象,根本之策在于筑牢立法防线。为此,他结合司法实践,提出针对性建议。
具体而言,建议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中,对格式条款的公平性作出规定,禁止养老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限制老年人解约退费的权利,增设“养老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机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加重老年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养老机构责任”的条款。
贾宇还注意到,尽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但并未明确具体监管主体及监管方式。因此,他建议将新型预付式养老机构如康养社区、老年公寓及其运营资金纳入监管体系,规范收费标准,明确资金监管主管单位。
贾宇还建议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增设“不得以养老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销售业务”的条款。同时增设“养老机构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付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的条款。
“预付式养老服务的规范发展,从来不是单一维度的行业治理,因此更需要以立法为基划定行为边界,以司法为尺明晰权利义务,以诚信为本回归服务本源,从而让每一位老年人都能安享无忧晚年,真正实现养老有温度、法治有力度、行业有出路。”贾宇说。(来源:上海法治报)
加强规制专利恶意诉讼,反“内卷式”竞争
当前,我国积极发展新质生产力,其中,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关键核心领域是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体现,而这些领域容易滋生“内卷式”竞争,一些企业甚至将专利恶意诉讼当作“商业武器”,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阻碍创新活力。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建议加强规制专利恶意诉讼。
专利制度的核心要义,是激励创新、释放创造动能。贾宇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关注到,有部分主体“借维权之名,行恶意竞争之实”,主要表现为拆分证据反复提起侵权诉讼,明知权利瑕疵仍提起侵权诉讼,不当申请保全干扰生产经营,在商业关键节点展开“专利狙击”等行为,将专利异化为打压对手、扰乱市场的工具,不仅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更严重阻碍了关键核心领域的创新创造。
贾宇表示,透过这些典型情形上海法院认识到,规制专利恶意诉讼,就是守护新质生产力的火种,是护航关键核心领域高质量发展。“要想真正做实事前预防、防范损害扩大,需各部门凝聚合力、协同共治,推动形成‘识别—惩戒—预防—协同’的全链条治理体系。”
贾宇提出,建议构建跨部门联动执法机制。推动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建立常态化的案件信息互通机制,强化对恶意举报、恶意诉讼的源头识别与联合惩戒力度。
建议探索构建信用评价体系。建立覆盖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及相关从业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存在恶意诉讼行为的相关主体纳入“警示名单”进行全流程重点监管,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格局。
建议建立专利权数据查询库。整合行政管理与司法领域的专利审查、无效宣告、侵权判决等数据资源,打破数据壁垒,实时信息共享,让专利审查人员与司法裁判者能够全面掌握专利权利最新状态及其历史变化。
建议制定和完善行业自治规范。引导重点行业协会制定商业关键节点的专利风险应对指引,针对可能遭遇专利诉讼的情况及时介入,组织专家评估并提供法律支持,避免恶意诉讼对产业发展造成冲击。
贾宇表示:“我们认为规制专利恶意诉讼,关键在于把握‘惩恶’与‘护权’的平衡,既不纵容恶意诉讼扰乱市场,也不忽视正当维权诉求,从而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划定法治轨道,以协同共治护航新质生产力蓬勃发展。”(来源:北京青年报)
景汉朝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
聂鑫
全国政协委员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用法治之力修补“折翼”的青春
近年来,校园欺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特别是恶性犯罪的极端个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年龄线是否成为“免责金牌”、造成教育与惩治落空成为争议问题。
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我提交了《预防校园暴力应从“小”做起 从“严”做起》的提案,建议教育主管机关、学校、家长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各尽其责,预防校园暴力、从源头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向社会传递明确信息,形成“勿以恶小而为之”的价值导向。针对校园暴力防治问题,我接受了媒体的采访,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与支持,由此也鼓励我进一步在相关领域深入调查研究。
2025年3月,我在地方检察院交流时,分管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领导向我介绍了当地针对罪错未成年人的专门教育工作,并反映了实践中的一些困难与困惑。由此,我对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工作产生了浓厚兴趣。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区分了针对人身危险性较低未成年人的“专门教育”及存在严重暴力倾向和社会危险性未成年人的“专门矫治教育”,专门矫治教育主要以专门学校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在专门场所实施。
2025年6月,为了撰写关于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工作的研究报告作为社情民意信息报送,在有关部门的帮助下,我与多位地方专门学校的校长进行了访谈、倾听来自基层一线的声音,同时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厅、地方政法委综治督导处的同志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请教。同年7月,我还利用主办“中美法政学者对话”的机会,陪同来自哈佛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宾夕法尼亚大学等多所美国高校的学者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参访,与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专门就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展开研讨。
作为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2025年9月,我跟随全国政协“落实专门矫治教育规定,强化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治理”调研组,赴青海省西宁市、海北藏族自治州、海东市,围绕依法规范和加强专门矫治教育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及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等开展调研。走进青海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两所专门学校及救助服务站,我发现,专门矫治教育不仅能矫治不良行为,还具有很好的社会预防效果,能够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之后,我提出建议,要明确专门学校的定位,一方面,要平衡教育理念上“柔”和“严”的冲突;另一方面,对于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在实践中的混同,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标准和操作细则,规范专门学校发展。
今年1月4日,在新华社专题报道《修补“折翼”的青春——专门矫治教育帮助罪错未成年人迷途知返健康成长》中,我表示,专门矫治教育是对罪错未成年人实施分级干预措施的重要内容。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座谈会上,我提出要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与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体系的衔接,推进送生程序的规范化与司法化。
过去一年,从关注校园暴力到调研专门(矫治)教育,我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理论与实践领域。在这个过程中,我得到了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同志、专门学校校长老师、专家学者、记者的信任与支持帮助。“念念不忘,必有回响”“久久为功、善作善成”,新的一年,我将会持续关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问题。(来源:人民政协报)
来 源 :中国法律评论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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