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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

关于实施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

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

2026年3月7日至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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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截图

去年11月,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在延长生育假方面明确,自2025年11月28日起,符合该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90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女方,经本人申请及所在单位同意,还可以再延长生育假30日。

但在政策落实过程中,“生育假难请”“不落实新规”“假期缩水”等现象却屡见不鲜。在今年的四川省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也关注到了相关问题。省人大代表刘春香、省政协委员张家荣等代表委员分析认为,婚假、生育假落地难,根本原因在于加重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负担。若能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减轻用人单位压力,政策落实的成效可能会有明显的改善。

马年春节复工首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人力资本投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支持建立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从2025年11月28日起,对落实《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休假规定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按照政策对象人数、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档,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生育休假成本补助。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正是对这一“投资于人”新政的进一步细化落地。根据《征求意见稿》,2025年11月28日起,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为生育女职工落实我省现行生育假政策,且以单位形式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补助。

目前,四川省2025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档为2200元,《征求意见稿》拟按每名生育女职工22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以后年度,补助标准则随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同步更新调整。补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总量的35%左右,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省级补助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各地财政部门统筹省与市县补助资金做好发放经费保障。

那么,用人单位如何申领?

根据《征求意见稿》

·申请:

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女职工生育休假结束后6个月内,向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下同)提出申请,提交补助资金申请表等材料。

生育女职工为被派遣劳动者的,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联合提出申请,且用工单位应符合本政策规定。

·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比对审核。

·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15日前,根据比对审核结果生成补助资金审核发放汇总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并发放。补助资金发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其中,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用工单位。

来源/ 四川发布客户端、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成都发布

编辑/ 刘睿娟

校对 / 马俪伲

责编 / 杨雪

审核 / 李娅妮

监制 / 谭荣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