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分享
自己在陪同朋友到如皋市人民法院
提交交通事故起诉时发现
进入法院大门前就被要求寄存手机
图片来源:生活的血迹
而奇怪的是
如皋市人民法院服务大厅窗口明晃晃写着
部分案件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
(二维码)
请扫描二维码领取
落款正是如皋市人民法院
也就是说
法院要求当事人寄存手机
却又可以扫描二维码领取电子版示范文本
这一情况让网友疑惑
如皋法院便民措施如何衔接?
图片来源:生活的血迹
检索后我们了解到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中
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的物品
并不包含手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规定
禁止携带进入法庭的物品清单
同样没有点名手机为禁止带入物品
尽管诉讼服务大厅与安检入口
可能属于不同功能区
但从寄存手机到进入大厅使用扫码服务
这是否是管理流程中可以优化的环节?
当然
法院基于安保、防泄密、维护秩序等需要
在特定区域对电子设备进行管理
是其履行职责的体现
但管理措施的尺度、范围及其公开依据
是衡量其合理性与便民性的关键
近年来
全国范围内各地法院都在推进
智慧法院、便民诉讼、指尖立案
通过二维码、小程序、线上平台等方式
让当事人 少跑腿、好办事
南通法院“诉服e空间”平台
成功入选2025年政法智能化建设智慧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系全省法院唯一入选项目
我们发现
明确提及对手机等移动设备使用限制的
一般存在于庭审活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指出
庭审活动中,不得拨打或接听电话
不得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的通知中》指出
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
电子设备是严禁携带进入法庭的
据网友描述
在泰兴、启东等周边地区的法院
通常只在开庭时才要求当事人上交手机
甚至在泰兴的一个小额案件开庭时
还能通过手机提交证据
如皋市人民法院
现行的进门寄存手机的管理制度
可能会对群众办理业务带来不便
部分流程的顺畅性或受影响
相较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规定
如皋市人民法院实施了更为严格的手机管理措施
这一措施的具体管理依据是什么?
是否通过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是否充分考虑群众办事的实际需求?
法院守安全、严管理
不能以牺牲便民为代价
希望如皋市人民法院
重新审视现行手机管理措施
优化管理流程
真正让便民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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