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第十二章是对现行民用航空法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的修改与完善,从条文数量上都规定了7条。其中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七条保留了现行民用航空法第十四章第一百八十四条至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主要涉及航空器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及航空运输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由于这几类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被广泛承认和接受,现行民用航空法所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也是各国立法中的普遍做法,本次没有进行任何修订。修订的两条均是在原条文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或者增加新的表述,其中第二百一十八条对现行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增加了一款规定,即“同一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发生碰撞的,无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航空器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其国籍登记国法律”。第二百一十九条对现行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条增加新的表述,该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中“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新增加的表述。新增加的规定适用简单,在实践中容易理解与适用,本文在此不再赘述。本文仅就设立专章的必要性及再次明确规定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国际惯例补缺适用的意义进行探讨。

一、设立专章规定涉外关系法律适用的必要性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章在民用航空法中是特殊的存在。众所周知,我国的法律适用规范主要规定在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仅有9个条文。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对外交往日益增多,我国关于涉外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已远远不能满足国际交往的需要。等待《民法通则》修改或制定国际私法典在当时是不现实的,只有在专门法律中规定相关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才能解决涉外案件适用法律无法可依的问题。在专门法律中单独成章规定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首次出现在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该法第十四章用9个条文规定了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均设专章规定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应该说,3部专门法律中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填补了我国国际私法领域立法的空白,为相关涉外民事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0年我国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52条中没有关于涉外航空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考虑到航空运输国际性强、涉外案件较多的特点,在民用航空法中单独规定法律适用一章是有必要的。此外,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保留现行民用航空法对法律适用设立专章的做法也体现了我国民用航空法立法的延续性。

二、再次明确规定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国际惯例补缺适用的意义

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第二百六十条保留了现行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本条是我国很多法律中的原则性规定,最早规定在1986年《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后续制定的《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和《票据法》第九十五条都作了同样规定。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民法通则》,没有延续保留《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2010年《法律适用法》对此也没有规定,造成“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国际惯例补缺适用”在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和《票据法》等专门法律中有所体现。为弥补这一立法缺失,2012年通过的《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对此进行了补充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第五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惯例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上述司法解释提到了现行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适用,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第二百六十条保留此条规定体现了对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国际惯例补缺适用原则的肯定,体现了法律的延续性及与司法解释的一致性。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将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国际惯例补缺适用的规定从第十二章“涉外关系法律适用”调整到第十六章“附则”中。这一结构上的安排表明立法机关对这一原则性规定的重视,在强调涉外法治建设的今天体现了我国对国际条约义务的尊重与履行。(作者:朱子勤,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编辑|张 薇

校对|李季威

审核|程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