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13日讯 3月12日,潍坊交警接到群众反映,称有驾驶人在城区渤海路行驶时从车内连续多次扔垃圾,自己躲闪不及碾压上了车窗抛物,存在很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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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立即展开调查,迅速锁定违法车辆,确认该车违法事实,并立即通知驾驶人,驾驶人承认了违法行为。交警随即对其进行约谈教育,驾驶人岳某认识到了错误以及行为的危险性。最终,交警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车窗抛物不仅危害安全、污染环境,而且属于违法行为。潍坊交警提醒,车窗抛物不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危险行为,严重的甚至可以引发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对机动车驾驶人向车窗外抛洒物品、吐痰的,处100元罚款;对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50元罚款。
车窗抛物,一个简单的动作,抛掉的不仅是垃圾,更是个人的文明素质,请杜绝车窗抛物,做守法的交通参与者。
闪电新闻记者 李涛 通讯员 杨群 潍坊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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